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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湘警院通〔2019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校战略,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学院学术专著出版,推动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水平方向发展,多出优秀成果,多出精品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专著出版专项经费,资助学院科学研究方面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显著特色的高水平学术专著的出版,重点支持对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交叉学科等有重要意义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参考价值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三条 学院每年单列30万元作为学术专著出版经费。学院对每本专著的具体资助金额根据拟出版专著的学术价值、出版社及字数等因素,由院学术委员会初步确定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范围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研究领域中有一定开拓性和创新性的学术著作;

2.各种辞书类、教材类、资料类、普及读物类、论文集不在资助范围内;

3.接受各类出版补贴或已正式出版的著作,原则上不再资助。

第五条 学院教职工自行出版、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专著的,学院给予0.5万元的补贴,专著作者应向学院提交20本样书用于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等。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科研处每年6月和12月受理资助申请。

第七条 出版资助对象为学院教师与科研人员独立完成或为第一作者撰写的学术专著。

第八条 学院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学术专著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理论研究专著应具有独到见解或形成新颖体系,应用研究专著应对党和政府的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

(三)专著内容原则上应与学院所设各学科、专业及本人研究方向相吻合。

(四)著作权不存在任何争议。

第十条 申请人须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学术专著资助出版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完整的学术专著书稿二份及电子版交校科研处。

科研处经审核后,将符合申请要求的书稿送校内外有关同行专家进行初步评审。校内外同行专家对书稿的学术水平、创新特色、应用价值、出版意义等提出意见和建议。评审实行匿名制。

召开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对经过专家评审的书稿,进行综合审定,并经无记名投票决定,经公示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社科类20万字以上的,资助3.5万元;18-20万字的,资助3万元;16-18万字的,资助2.5万元。自科类18万字以上的,资助3.5万元;16-18万字的,资助3万元;16万字以下,资助2.5万元。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专著资助标准,在原有资助标准上增加0.5万元。学术译著按照对应级别的专著资助标准予以资助。

 

第四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凡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书稿,一般由权威出版社出版。受资助人也可在资助金额内,提出自行联系落实出版社,但须经校科研处认可。

第十三条 由学院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在正式出版时,应在封面或扉页上注明“本书获湖南警察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字样。专著出版后受资助人应向学院提交20本样书用于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等。

第十四条  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由校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校科研处每年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对出版资助的申请资格进行审定,提出院内外同行专家评审的建议人选,负责与出版单位的协调及对优秀成果的宣传运作。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或无故逾期不出版或有严重的著作权属纠纷者,一经查实,学院将追缴资助经费,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该专项经费的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