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ENTIFIC RESEARCH
科学研究
日期: 2019-10-15 发布者: 科研管理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湘警院通〔20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的学术知名度,活跃学术思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宽学术交流渠道,促使我校的学术交流活动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湖南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学术交流活动审查(会前申报和会后报告)制度。严格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
(一) 由我校举(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或省级学术会议;
(二) 我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讲学或合作研究;
(三) 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
形势报告类、教学类、辅导类、指导类、工作类、培训类等非学术性内容不纳入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第四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
(一)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国或地区(指港、澳、台地区)以上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二)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或少数国(境)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三) 区域性学术会议:指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区域或少数国(境)外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四) 全省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内有关部门批准,省级学术团体在省内举行、只有本省专家学者或少数省外、国(境)外参加的学术会议;
(五)聘请专家学术讲座:指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性交流,包括学术报告。
(六)合作研究:指学校与他国、国内其它单位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第五条 学校举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举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研发展和学科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二)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研究项目,或已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三)会议组织机构健全,会议经费充足;
(四)须有学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其他类型的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五)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六条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开展学术讲座,校外主讲人一般应为某一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有影响力的学者,以及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在国内和国(境)外举(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以下条件综合考虑,条件排前者可优先批准参加学术会议:
(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机构及科研创新团队的负责人、青年科研骨干;
(三)承担了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教师;
(四)向会议提交了论文并入选的教师;
(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近三年内从未参加过任何学术会议的教师。
第八条 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合作研究的,必须是学校与他国、国内其它单位共同承担研究项目的实质性研究人员。
第三章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研处,负责审定拟举(承)办各类会议的名称、议题、必要性、可行性、经费预算,对文章及发言内容的保密等提出要求。
学校政治部宣教处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未经审批,任何个人、单位、学术团体不得擅自举(承)办。
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对发现问题的学术交流活动要依法依纪及时处理。
第十条 凡是学校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均由学科归属的相关系(部)承办,由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凡是以学校名义举(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区域性或省级学术会议,相关系(部)须提前至少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湖南警察学院举(承)办各类学术会议申办报告》(提纲见附件1),经校领导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科研处配合申请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举(承)办单位必须成立会议组委会。组委会由申请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科研处、政治部宣教处、警务交流合作中心(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举(承)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形成会议总结报告(提纲见附件2)自行存档并送科研处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我校进行学术讲座,相关系(部)须提前填报《湖南警察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附件3)提交科研处、政治部宣教处等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我校专家、学者参加校外学术会议,须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申请(附件4)、参会论文及论文入选通知等材料,经批准后参会。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须在所属单位或在适当范围内汇报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并形成500字以上的会议综述(附件5)由参与人所在系部存档且送科研处一份备查。
第十三条 各系(部)、研究机构具体负责学术活动举(承)办有关工作,包括:安排学术活动时间、张贴宣传海报、落实学术活动场所和场地布置、组织听讲人员、学术活动记录与整理、拍摄学术活动照片、宣传报道和协调安全保卫工作等。学术活动结束后1周内,应当由具体举(承)办单位将学术活动相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十四条 各系(部)每次受资助参加学术会议1-3人,个人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第十五条 各系(部)每年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场,其中,校外专家学术讲座至少3场。
第四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从相关业务(含各类平台)经费中开支,学校原则上不再单独列支学术交流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学术会议经费采用承办单位筹资和学校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国家与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会议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会务费,会议代表往返交通费及会议期间住宿费自理。
第十八条 学术讲座经费用于支出校外专家讲座所产生的劳务报酬(讲课费)、宣传、交通、食宿等费用,原则上由举(承)办单位承担。
学术讲座专家劳务报酬(税后),校外专家按上级有关文件标准执行;校内专家按学校政治部制定的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凡开展合作研究的人员,其活动经费一律从其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经费最终由学校计财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制度审批、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政治部宣教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警察学院各类学术会议申办报告提纲
附件2:湖南警察学院各类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
附件3:湖南警察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活动申报审批表
附件4:湖南警察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
附件5:湖南警察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反馈表
附件1
湖南警察学院
举(承)办各类学术会议申办报告提纲
1、 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名称、主题,举办、承办、协办单位等;
2、 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 、本次会议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举办者及会议效果等;
3、 会议时间、地点、初步日程;
4、 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会议举办、协办和承办方情况简介(含赞助机构和个人),包括国(境)外机构或个人的情况简介;
5、会议组织机构:会议组委会及工作组成员建议名单;
6、 会议规模、中外代表人数、重要代表名单(单位、职务、学术头衔);
7、 是否有外国现职副部级以上人士、外国前国家领导人、非建交国家人士、特殊背景人士、港澳官方人员、台湾人士以及诺贝尔奖获得者等国际知名学者;
8、 经费预算及来源;
9、 相关国际、国内组织的委托书(英文需译成中文)。
附件2
湖南警察学院
举(承)办各类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
1、会议名称、举(承)办时间、举(承)办地点、会议议题;举办、协办、承办和赞助单位;与会中、外宾实到人数(港、澳、台学者列入中方人数);收到的中、外论文数;会议水平评价、收获和成果;通过会议反映出来的我校在该学科领域的水平和国内外水平的差距、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经费使用情况;
2、 会议组委会、工作组名单;
3、 各轮会议通知;
4、 会议秩序册(含学术会议日程、学术考察等);
5、会议论文集及有关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
6、 会议代表通讯录(包括姓名、性别、国别、职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
附件3
湖南警察学院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
研讨会活动申报审批表
主办单位 | 第一责任人 及电话 | 直接责任人及电话 | ||||||||
活动主题 | 活动形式及人数 | 经费来源 | ||||||||
举办时间 | 举办地点 | 主讲人是否经所在单位批准 | ||||||||
活动内容 摘 要 | ||||||||||
主 讲 人 基本情况 | ||||||||||
主办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宣教处、科研处、主办单位各存一份。
主管部门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宣教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院长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院党委书记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湖南警察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
注:1、此表审批流程结束后复印一式三份,一份交科研处存档,一份交政治部宣教处存档;一份所在部门存档;一份(原件)用于财务处报账;2、此表须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3、所在部门的意见要明确是否同意参会,是否资助差旅费等;4、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会,需经院长、书记审批,其他人员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申 请 人 | |||
所在部门 | 职称(务) | 教授 (人);副教授 (人);其他 (人) | |
申请到何地何时参加何种学术会议 | |||
会议举办单位 | |||
邀请单位有关材料 | |||
以何种身份参加 | |||
申请理由及预期目的 | |||
经费预算及来源 | |||
近三年参加学术会议情况 | (时间、会议类别、主要任务等) | ||
所在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科研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院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书记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审批流程结束后复印一式三份,一份交科研处存档,一份交政治部宣教处存档;一份举(承)办单位存档;一份(原件)用于财务处报账。
附件5
湖南警察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反馈表
参会人 | |||
所在部门 | 职称(务) | 教授 (人);副教授 (人);其他 (人) | |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学术会议 | |||
参加学术会议情况汇报 | 即会议综述,不少于500字。
参会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回校后传达(或学术报告)及资料归档情况 | 是否向系部教师传达了学术会议情况,如向师生作了学术报告,请写明学术报告题目及主要内容。
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由所在系部存档,并送科研处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