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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术规范(试行)

日期: 2014-05-27 发布者: admin

湖南警察学院文件

湘警院通〔201113

 

关于印发《湖南警察学院学术规范(试行)》的通

 

院属各部门: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规范(试行)》已经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湖南警察学院学术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 明确学术责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警察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学术研究应以严谨、求实、创新的态度进行,并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术惯例;正当行使学术评价与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学术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一)引用和介绍他人发表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作品、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时,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

(二)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第五条 从事科学研究,应当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一)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除有约定的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三)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按顺序署名。如果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和作者合署;如果只是一般的指导工作或建议,不得以作者名义在作品上署名。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五)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六)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六条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一)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二)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均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七条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失范行为:

(一)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未遵守保密规定,后果轻微的;

(二)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的;

(三)未参与实质研究,而在研究成果上署名的;

(四)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的;

(五)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的;

(六)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成果或引用的资料的;

(七)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八)故意歪曲或恶意诋毁他人研究成果,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的;

(九)为了学术利益而进行贿赂,或利用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钱物,获取不当利益的;

(十)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行为的。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失范行为一经查实,应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属于违反本规范第八条第14项规定的学术失范行为人,提出警示性书面意见;

(二)属于违反本规范第八条第511项规定的学术失范行为人,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取消或建议取消其因上述行为在成果评奖中而骗取的各种奖励和获得的立项课题等处罚;

 (三)学术失范行为严重的,撤消或建议撤消其因上述行为而骗取的学术职务及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接受署名投诉和申诉,并为投诉和申诉人保密。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之内,由科研处处长商请主管科研副院长,会同被投诉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纪委监察工作人员1名以及其他2名相关专业委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投诉人的解释、申辩,然后由主管科研副院长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投诉,由院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人数为单数,可以邀请院外相关专家参与),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委员会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院学术委员会应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九条确定对投诉的处理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将依据本规范第九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要求院学术委员会复议。院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复议的必要时,应组成新的调查委员会,依据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复查意见不得再次被申请异议。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本规范第九条对被投诉人做出最终处理。处理决定通报全院并记入被投诉人的学术档案。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如被投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的情况时,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科研副院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院长办公会议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泄漏有关调查信息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本规范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