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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日期: 2022-04-22 发布者: admin_scgzzx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利用学院和社会教育资源,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是由学院选聘、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指导服务的校内外专业人员。
第二条 聘任的创新创业导师接受学院双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双创工作中心负责,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组成
(一)有一定创新创业教育经验和能力的本院教师职工;
(二)知名企业家、创新创业成功人士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专业人士;
(三)本行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技术、管理专家;
(四)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五)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校友、社会活动家等。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验,熟悉创新创业政策、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与转化,对科技、文化、经济与市场对接和发展有一定的研判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对孵化项目、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进行指导的能力;
(四)愿意贡献时间、智慧、经验和精力,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五)能积极配合支持学院双创工作中心的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创新创业导师由可由本人自荐,系部、校友会及其他机构推荐或邀请的方式遴选;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或由推荐单位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报送学院双创工作中心。学院双创工作中心初审后,报学院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经批准,与导师签订聘用协议书,颁发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聘书;
(四)创新创业导师的聘期2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开展与创新创业主题相关的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等其他实践活动;
(二)为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类项目或入驻孵化基地项目提供指导、咨询、评估等服务;
(三)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团队搭建良好的互动平台,嫁接项目、企业发展所需的市场、政府、供应商等资源;
(四)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应邀担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评委;
(六)及时对学院双创工作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权利
(一)获得由湖南警察学院颁发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证书;
(二)经批准可以为学院大学生讲授创新创业相关课程或开设相关讲座、培训等;
(三)享有参与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路演以及导师团组织开展的各类交流活动的权利;
(四)根据导师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开展校企合作,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等;
(五)导师开展授课、讲座、培训或评审等工作,工作量认定与核算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院每年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选出本年度院内和院外最佳创新创业导师,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七)对为在读学生提供一定数量创新创业见习(实习)岗位的企业,可授予“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八)利用学院产学研优势,进一步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和培训活动的,或在一个聘任期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20小时的;
(二)以学院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或从事与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政府、学院形象和利益的;
(三)泄露所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秘密的;
(四)在聘期内出现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
第九条 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新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新创业者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指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务处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