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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 2022-05-27 发布者: admin_scgzzx

根据教育部《关于申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通知》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创新团队或个人参与的形式进行研究性学习,开展科学研究、社会调查,进行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科研创新活动。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遵循“兴趣驱动、注重过程、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的原则,鼓励大学生创新团队或个人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科等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项目的研究。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双创工作委员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学院双创工作指导中心。创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全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项目,监督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指导小组,由各系部总支书记任组长,系部科研负责人和学生大队教导员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师和指导员组成。创新项目指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部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规划、立项申报、指导、项目运行管理、初评等,并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有可靠的时间保证,能为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提供一定的工作场地和实验设备,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并根据研究目标督促学生按时完成结题。

 

第三章 项目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我院学生均可申请。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原则上不受理毕业班学生申请。申请者一次只能担任1个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但可以作为成员参加别的非负责人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原则上应以团队为主,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为宜。鼓励跨学科、跨校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跨校合作项目申报上一级研究项目。

第八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特色突出、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统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5月份,具体时间以双创工作中心通知为准。学生项目执行时间为1—2年,原则上要求在学生毕业前完成。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项目组负责人)认真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提交到所在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进行初评。

2.各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按顺序填写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报送学院双创工作中心。

3.双创工作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确定拟立项的院级项目名单和拟推荐立项为省级项目的名单。

4.双创工作中心根据评审结果,报创新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公示后下达院级项目立项通知,向教育厅推荐省级、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一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来源:学院专项资金;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资助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负责审批,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研究经费,统一从“双一流”专项建设经费中划拨,按照国家级重点项目20000元/个、国家级一般项目10000元/个、省级重点项目15000元/个,省级一般项目8000元/个、院级项目2000元/个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一次拨付,分2次报账。中期检查后可开支50%,结题后开支剩余的50%。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经费开支计划和使用,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院双创工作中心负责审核。经费支出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耗材费、调研费、办公用品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标注“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专利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第十六条 凡在项目申报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无故延期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院有权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实验内容启动计划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八条 学生是项目的主体,指导教师只起辅导作用。学生应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自主开展研究、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项目,独立撰写研究过程记录和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启动后,学院将组织指导老师开展中期检查:

1.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和项目研究进度,查阅学生研究的文献综述、实验数据、调研报告、学术论文、实验报告等项目开展情况。

2.中期检查前一周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试验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连同有关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报送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将项目检查结果报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初审,系部创新项目指导小组将初审结果汇总后报双创工作中心。

3.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报告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指导老师应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并报院、系两级创新项目领导小组备案、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一旦立项,不得随意变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终止或撤销项目研究:

1.项目在执行期内因正当理由需进行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予以变更。

2.项目因正当理由需延期验收,经审查后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终止或撤销:

1.因科学发展,项目研究已无意义而没必要进行的;或者因其他客观情况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2.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予以撤销;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项目予以撤销;

项目研究终止的,不再发放剩余资金;项目予以撤销的,所拨经费收回。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提交《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材料(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形成实验成果的,应将完成的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等一并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系部应建立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中期检查情况、结题报告、研究论文、专利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每年结题项目的相关资料由双创工作中心汇编成册存档。

 

第七章 项目激励与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试验活动,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湖南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项目表现突出、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指导教师推荐、系部初审、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作为评审奖学金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学生研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如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获得专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等,学院另外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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