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湖南警察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做好高校巡察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
2.强化监督第一职责,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推动党委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高校落到实处,坚决整治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强化日常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督促推动学院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管理人员忠诚干净担当作为,督促推动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学院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部门和领域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3.加大对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执纪力度,坚决遏增量、减存量,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准、有效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净化学院政治生态。
4.根据授权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本高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学院非省委和公安厅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5.依纪依法开展问责,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以及非省委管理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6.加强对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
7.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交办、督办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