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则
1. 作者介绍
论文作者介绍,按照我刊现有署名规范:作者身份应标注其实际工作单位,原则上仅标注单位、学术职称,无学术职称者可标注行政职务和其他技术职称。
课题组作品的,在作者介绍部分说明各自分工或者参与的情况。
2.项目说明
论文系课题项目成果的,应注明课题项目的支持机构、项目名称和项目号,课题项目标准仅限于省部级项目以上,刊发的论文与支持项目应当有关联性。同一论文的项目支持机构原则上只写一家。例如:
基金项目: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董事法律制度研究”(22BFX169);2022年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国有企业监察专员职能定位及其运行机制研究”(CX〔2022〕1186)
3.引注符号的位置
对全句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句号、问号等标点之后。对句子部分内容的引用,引注符号置于该部分之后;对句中字词的直接引用,引注符号应当紧接引号,置于其他标点之前。例如:
在《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受案范围问题曾有热烈的讨论。尽管多数学者主张概括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以使受案范围尽量宽泛,立法最终采取了逐项列举的方式。比起此前各个单行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但与概括规定的主张还相距很远。
4.引领词
1)“参见”
非原文直引加“参见”,直接引用不加“参见”及任何引领词。
2)“转引自”
作者没有找到原初文献并予以核实,只是转引他人的,应写“转引自”。
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2页,转引自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9 页。
3)“载”
文章来源于期刊、报纸、网络以及来源于独立作品组成的文集,文献来源前标注“载”。
5.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献
1)同一注释里包含多条同类文献的,用分号隔开。
2)同一注释里中外文文献混合排列的,结尾句号使用最后文献的语种。例如:
参见沈岿:《制度变迁与法官的规则选择:立足刘燕文案的初步探索》,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ThomasKellogg,“Courageous Explorers”? Education Litigation and Judicial Innovation in China, Harvard Human Rights Journal,Vol.20,p.141 (2007).
6.同一文献多次出现
1)对同一文献的引用应当适度;除了对该文献的专门介绍和评论,一般不宜频繁、密集引用,原则上重复引用不超过3次。
同一文献在文中多次出现的,第一次必须引用完整信息,再次引用时可以略写。
2)略写文献时,一般应当写明前注序号、文献作者、页码。文献作者前不加国籍;作者为三人以上的可以只写第一作者,后加“等”;例如:
②应松年、马怀德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源流:王名扬教授九十华诞贺寿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
③参见前注②,应松年、马怀德主编书,第330页。
3)为防修改、编辑过程中发生错乱,作者投稿时不采用略写。
二、中文引注体例
(一)引用纸质出版文献
1.文献信息
引用纸质出版文献,一般包括主要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翻译、整理、校对)、出版信息(出版机构和年份或者期刊期数)、页码。文献主要作者(包括文献的原创者及主编、汇编者)写在文献名称之前,其他贡献者(包括文献的翻译者、整理者、勘校者)写在文献名称之后。
2.文献作者
1)翻译、整理、校勘他人文字和口头作品的,在引用时视为原创作品。例如,对外国法律的翻译和译注,可以作如下处理:
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编辑作品的,在主要作者(编者)姓名之后,加“主编”“编”“编著”“编译”“译注”等,说明文献性质。例如:
陈兴良主编:《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引用多人参与、一人或者若干人主要负责的编辑作品,只写主编,不写副主编、编委会主任,也不写各部分作品的作者。引用多人分工主编的大型丛书中的某一卷册,只写该卷主编,不写丛书总主编。例如,人大的“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总主编是曾宪义、王利明,但《法理学》一书的主编是孙国华、朱景文,脚注采用:
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翻译作品的译者位于文献名称之后、出版信息之前。例如:
[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翻译作品有校对者的,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例如:
[英]科林·斯科特:《规制、治理与法律》,安永康译,宋华琳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4)口述作品,口述者位于文献名称之前,整理者位于文献名称之后、出版信息之前。例如:
江平:《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陈夏红整理,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古籍点校作品,可以视情况写明点校者;早期作品再版的,也可以视情况写明校对者。例如: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中华书局1985年版。
6)作者姓名、名称,原则上应当按照版权声明标注全名。作者系多人,以“编写组”“编委会”等为名的,从其署名。例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行政诉讼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本书编写组:《“三个代表”重要论述释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7)外籍作者,在姓名之前用方括号[ ]注明国籍,国籍以版权页为准;姓名标示应当完整。学界熟悉、约定俗成的姓名,从习惯,如“[德]康德”“[英]边沁”。特别冗长的姓名,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也可以缩写。例如:
葡萄牙学者若泽·曼努埃尔·里贝罗·塞尔武罗·科雷亚(José Manuel Ribeiro Sérvulo Correia),可缩写为“若泽·曼努埃尔·科雷亚”。
姓名中间的间隔符用中圆点,如“马克斯·韦伯”。中外文混用的姓名,外文用首字母缩写的,首字母右下角加“.”,其后不用中圆点。原文于此写法不同的,照此统一。例如:
[美]理查德·J.皮尔斯
8)合作作品的几位作者之间,用顿号间隔。例如:
①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作者人数为两人的,一一列明。作者人数为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原则上第一次列明全部,再次引用时可以只列第一作者,后加“等”。例如,前述文章在再次引用时,可以写作:
③参见前注①,罗豪才等文。
作者人数众多,不便全部列明的,可以根据情况列1-2个,后面加“等”。例如,《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一书由6位作者共同整理,但版权页只列两人。引用时可以写作:
夏新华、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古籍的作者;辞书的作者;被引文献没有作者署名,经过查考仍无法确定作者的情况可以不标注作者。例如:
《论语》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10)个人文集
书名包含作者姓名的个人文集,从书名可以直接推断作者的,可以省略文集作者,有编者的,应注明文集编者。例如:
邓小平:《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载《邓小平文选》(第2版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文献名称
1)引用文献的名称,包括文章标题,用书名号、不用引号;所引文献标题带有逗号、问号等标点符号的,从原文,不省略。所引文献有副标题的,主标题和副标题之间的符号(冒号、破折号等),一般从原文。例如: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原理与规范》
《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
2)所引文献标题包含两个部分,但没有主从关系的,用一个字符的空格隔开。例如:
《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施压最高院要求改判》
3)多卷本的图书,在书名号后面用括号注明“上册”“第×卷”等;卷次用阿拉伯数字。例如:
《邓小平文选》(第2卷)
《民商法论丛》(第61卷)
4)图书初版的,无需标明“初版”“第1版”;再版的,在图书名称后,括注“修订版”“增订版”“第×版”等。例如: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外文图书的中译本一般无需标明原书版次;确有必要时,可以在书名后用括号标明“原书第×版”。例如:
[美]理查德·J.皮尔斯:《行政法》(原书第5版),苏苗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4.出版信息
1)出版社名称应当完整,出版社之前不写城市。例如,只写“法律出版社”,不写“北京:法律出版社”。两家出版机构联合出版的,应当一一列明,中间用顿号。例如:
魏振瀛主编:《民法》(第7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2)期刊名称用书名号。期刊的“社会科学版”“人文社会科学版”属于期刊名称的一部分,用括号置于书名号内。期刊的出版信息,一般采用“××年第×期”。例如: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期刊有别名的,写主要名称。例如:
《法律科学》杂志在封面上标明该刊系“西北政法大学学报”,引用时可以只写“《法律科学》”。
3)期刊之外的其他连续出版物(包括一卷多辑、连续页码的出版物),一般标明主编或者编辑,用括号标注“第×卷”“第×辑”或者“第×卷第×辑”,后面注明出版社和出版年份。连续出版物的封面标明未标明主编的,引注时也不标主编。例如: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报纸的出版信息应标注明年、月、日以及版次。例如:
何海波:《判决书上网》,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1日,第2版。
5)传统的刻本、抄本,应当标明版本信息;现代出版的标点本、整理本、影印本,也可根据需要标注出版方式。例如:
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三,光绪三年(1877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
《太平御览》卷六九○(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第3080页下栏。
引用常用基本典籍,不涉及内容争议的,可以省略出版信息。例如:
《论语·述而篇》
6)引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文献应当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不使用“国立”“中央”等表述。例如,“《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按惯例称为“《台大法学论丛》”。
台湾地区学者自己出版发行的图书,没有出版机构的,可以只标“自版发行”;年份写公元年版。例如:
陈敏:《行政法总论》,1998年自版发行。
台湾地区期刊卷、期的标注方式从各期刊,年份用括号标明公元年。例如:
《台大法学论丛》第47卷第4期(2018年)
《政大法学评论》第132期(2013年)
5.页码
1)引用书籍或者论文特定部分的内容,应当标明页码;如果是概括提及书籍、论文整体,可以不标页码。例如: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5-30页。
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第163页。
2)古籍刻本的页码有两面的,可以进一步用a、b标明。例如:
姚际恒:《古今伪书考》卷三,光绪三年(1877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第9页a。
3)引用同一著作的多个页码,可以用“、”隔开,连续页码用短横线“-”。页码数字置于“第”和“页”中间,“第”和“页”只写一次。例如: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5、64-68页。
(二)引用网络文献
引用互联网上的文献,引领词、作者、文章名参照前述做法。在作者和文章名之后,标明网站名称、网页地址和新闻上传或发布日期。基本格式为:
李微敖:《最高检检察长应勇:对检察机关在马树山案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严肃追责》,载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2024/0119/629260.shtml,2024年1月19日。
来源信息没有作者,引注时省略作者。例如:
《新华社消息|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载新华网,http://www.news.cn/politics/20240305/7e8ca8ddc0f94a20a863f958797f71f7/c.html,2024年3月5日。
(三)引用微信公众号
引用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应当非常谨慎。没有特别需要,不宜引用;原则上,只限于引用公信力强、影响大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及原创文章。
引用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应当标明微信公众号名称和上传日期。微信公号的链接过长,不建议标注链接。例如:
赵耀彤:《一名基层法官眼里好律师的样子》,载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12月1日上传。
(四)引用学位论文
引用已公开的学位论文,无需经过作者同意。该学位论文已经发表或者修改后发表的,一般应当引用发表后的文献。引用时,应当标明作者毕业的学术单位和年份。例如:
李松锋:《游走在上帝与凯撒之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政教关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五)引用法律文件
1. 法律文件的名称
1)法律文件名称应加书名号。
2)法律文件的“试行”“草案”,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序号,应当视为法律文件名称的一部分,括注于书名号内。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或者《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或者《刑法修正案(十)》
2. 法律文件名称的缩写
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况下,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省略,无需特别说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略写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文件名称中引用的其他文件的名称,不略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不略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律文件名称较长,文中需要反复提及的,可以使用业内通行的缩略语;缩略语仍加书名号。使用缩略语的,必须在该文件第一次出现时予以说明,“以下简称《××法》”。
使用缩略语应当兼顾行文简省和表述自然。通常情况下,不使用过分简略的用法。例如,把《治安管理处罚法》说成“处罚法”“治管法”,把《民法总则》说成“民总”。
3. 法律文本的版本
1)引用经过修改的法律文件,应当注明所引版本的制定、修正年份,除非正文已经交代或者根据情境不难判断。例如:
《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第35条。
2)引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文件,应当予以注明,除非正文已经交代或者根据情境不难判断。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1993〕36号,已废止)第1条。
4. 法律文件的条款序数
1)为使行文简洁,法律文本的条、款、项序数采用阿拉伯数字,序数中的括号省略。例如:
《民法总则》第27条第2款第3项。
《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54条第2项第3目。
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原文引用法律文本的,条、款、项、目的序数从原文。即,条、款序数一般用汉字,项的序数用汉字加括号,目的序数用阿拉伯数字。例如: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1989年)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
3)在任何情况下,法律文件名称中的条款序数不得改为阿拉伯数字。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4)没有必要,不大段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5.引用法律、法规、规章
1)援引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条文,一般只需提及该法的名称和条文序数,不必详细标明哪年哪月哪日由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几号发布、哪年哪月哪日起施行等信息,更不必标明载于哪个出版社的哪本书上。例如:
《行政处罚法》第32条。
2)引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性质的决定,应当标明决定机关、决定名称、通过时间、机关和会议届次。例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援引法规、规章的条文,参照法律。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标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年份。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6.引用规范性文件
1)引用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文件号在文件名之后括注,文件号中的年份加六角括号〔〕。必要时,进一步标明发布日期。例如,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2007年7月11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00条。
2)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包括制定机关的,制定机关在书名号内;否则,制定机关放在书名号前。例如,国务院以“国发”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系该通知的附件。引用该行动计划时,可写:
国务院下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
7.引用国家标准
引用国家标准,写明发布机关、名称和标准号;必要时,注明发布时间。例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15。
8.引用官方立法说明
引用官方的立法说明,应当标明报告人、报告名称和报告场合。例如:
信春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12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
9.引用官方会议决议
引用官方会议的决议,写明决议名称、决议机关和作出决议的时间。例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0.引用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
1)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视情况加国别(国际组织)和年份。例如:
英国《1996年仲裁法》
美国《统一买卖法》(1906年)
2)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加书名号,约定俗成的简称除外。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通常无需说明,直接表述为: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3)国别或者国际组织一般置于书名号之前,但国名或者国际组织名称是法律文件名称一部分的除外。例如:
美国《统一买卖法》,《法国民法典》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引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必要时可以括注外文。例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5)引用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特定译本,一般应当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引用国际公约的官方文本,不需要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例如:
《美国法典》编译委员会:《美国法典·宪法行政法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6页,第554条“裁决”。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7条
6)引用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条文序号原则上用阿拉伯数字,款项依习惯用数字或者字母。外国法律增订条文“之一”“之二”,不改为阿拉伯数字。
(六)引用司法案例
援引案例,优先考虑援引裁判文书。引用案例应标明案例来源。基本格式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88)浙法民上7号民事判决书。
1.案例名称
正文中,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名称,格式为:“×××(原告)诉×××(被告)×××(案由)案”。刑事案件的名称,格式为:“×××(被告人)×××(指控罪名)案”。必要时,可以加上审级说明,例如“×××上诉(再审)案件”。
根据上下文或者当事人信息可以推知案由的,案由可以省略。例如: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
在前文有交代的情况下,案例名称可以用简称。简称一般用原告或者刑事被告人姓名,如“刘涌案”“刘燕文案”。
案例名称应加引号。例如:
“许霆恶意取款案”
使用案例的非正式名称,应当避免给人造成误解。例如,被告人于欢因母亲遭人侮辱、愤而杀人,一些媒体称为“于欢辱母杀人案”,就是极不妥当的。
2.案件文号
1)裁判文书一般注明审判法院、文书名称和案号。审判法院用全名,案号中的年份加圆括号“()”。案号置于审判法院和文书名称中间,不用逗号。例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8)海行初142号行政判决书。
2)根据现行的案号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法〔2015〕137号),法院数字代码开头的“0”,不能省略;原先案号中的“字”字,省略不写。实践中,有的法院案件编号开头带有多个“0”,引用时可以不写“0”。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院代字为“京0108”)2018年第00142号判决书,写作:
(2018)京0108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
3.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一般只标注发布机关、指导性案例的序号,并用括号标注发布年份。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2014年)。
没有查明案号或指导性案例序号的,可标注案例名,并标明出处,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可以只援引《公报》,不再引用裁判文书(除非需要文本比较)。例如: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第43-48页。
2)早期案例,读者比较难找的,可以同时提供相关出处;找不到裁判文书的,援引媒体报道。例如:
“谢文彬诉广东省司法厅案”,参见李桂茹、孔献之:《七旬律师被判可以执业〈律师法〉赢了司法部文件》,载《中国青年报》2003年6月4日,第7版。
“宁德市大众影院诉宁德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1999年合订本)·行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案例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