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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各项规章制度

2024-07-18 03:17:09 湖南警察学院 0

为加强处室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各岗位的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工作开展顺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例会由处室负责人主持,保卫处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个人做好会议记录,内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各类文件、学院主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工作指示;

(二)总结上周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落实与进展情况,并处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三)将近期及本周工作提交例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四)安排部署下周及近期各项工作;
    (五)及时通报信息,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三、工作例会一般每周安排一次,于每周的星期一上午召开。
    四、处室人员要严格遵守例会制度,按时按要求着装参加会议,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会后要认真落实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下周例会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保卫处是负责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党政的直接领导下,接受公安、安全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负责学院平安建设工作。

一、牵头组织开展学院的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年度考核,落实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各项日常工作,配合属地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维护学院的正常秩序。

二、牵头组织开展学院国家安全、维稳、反恐工作,定期排查、收集、整理、上报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反邪防渗工作信息。

三、对学院发生的一般消防、治安事件进行调查和调解,及时上报刑事、治安案件,协助公安、国安、消防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四、负责开展学院国家安全、交通安全、禁毒、防火、防盗、防电诈、防事故、防自然灾害等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管理和维护学院交通、消防等设施,对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五、负责学院枪支弹药的采购运输安全和弹药库的日常管理,及时发放、回收各类教学用子弹。

六、督促各部门、服务单位和租赁门店,加强安全教育,检查和落实各项安防措施。

七、负责管理学院教职工集体户口和学生户口,协助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的异动手续和身份信息核查,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和重点人口。

八、加强劳动周学生和勤工助学保卫岗位学生的管理;组织校园大型活动现场安保和节假日、寒暑期校园保卫工作。

九、负责指导学生安保部、治保会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十、完成院党委、院行政交办的其它工作。

 

 

湖南警察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院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级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立各级、各岗位、各场所、各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消防管理在学院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学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学院保卫处具体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二级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二级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

人,协助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学院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牵头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 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作为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是学院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机构,对全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检查、监督与考核,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制作并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监督检查学院各二级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状况;

(四)加强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处理学院消防设施、器材的报警,组织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五)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并监督检查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

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对其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台账;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三)与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对接,并协助其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四)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

第八条 学院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

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悉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队伍,并将专(兼)职消防安全员的具体工作计入其年度总工作量,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四)确定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组织与辖属岗位、场所、部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落实;

(五)组织制定本部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类问题;

(六)组织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学院二级部门设立安全专管员,专管员为本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和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落实学院及本部门消防安全制度及规定;

(二)具体做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台帐和档案资料建

设工作,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三)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本部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对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

(四)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管,防止丢失、防止遭人为破坏,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畅通;及时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 并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具体负责在师生员工中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消防技能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消防预案的实施与演练;

(六)联络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消防安全信息的上传下达,积极配合学院组织开展的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协助公安消防以及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

(九)接受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根据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做好消防隐患整改工作。

学院二级部门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有领导、监督、宣传、教育和管理职责。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部门,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和区域的划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二级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管理的楼栋(层)或房间负责,公用周转住房由学院房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由学工处负责,教学楼由教务处和后勤处共同负责、其他公用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部门和后勤处共同负责;凡是消防安全责任划分不清的楼栋(层)或房间,由使用方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参与,召开协调会,明确楼栋(层)或房间具体消防责任范围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学院后勤处负责全院输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的防火工作,负责消防地栓、壁栓等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学院防火安全工作的重

点,学生宿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部门和所属各部门及其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与学生及宿舍管理人员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工作方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三)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消防演练;  

(四)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私自接拉电线,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等高功率电器,禁止超负荷用电;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六)加强夜间宿舍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由学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保卫处组织实施,每年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四次以上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二级部门防火检查及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备、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危险物品保管及使用安全情况;

(八)生产、实验安全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在检查中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书》,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学院二级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火地栓、壁栓情况;

(四)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供电以及配电系统情况;

(五)防火门和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情况;

(六)灭火器配置及有效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九)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易燃易爆、有毒剧毒、有腐蚀强腐蚀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

(十一)消防值班情况和设备运行及记录情况;

(十二)防火巡查情况;

(十三)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四)生产、实验安全情况;

(十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院二级部门、楼栋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如实、认真地填写检查记录,并妥善保管备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场所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防火巡查制度。学院二级部门对各自所负责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场所、部位可以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备、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完整、良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部门分管领导。巡查时发现初起火灾,巡查人员应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就地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防火重点部门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六条 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管理制度。

(一)使用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应对报警、灭火系统的正常工作负责,按上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选派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值班、维修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经常巡视设备运转情况,做好系统运行、报警、检查、故障维修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保卫部门;

(三)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巡视烟感探测器有无脱落,报警器故障显示功能、火警声光显示功能、各区域报警灯显示功能和烟感器的感应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四)对报警系统要做好防尘、防潮、防人为损坏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作记录,上报有关领导并通知维修人员修理;

(五)除值班维修人员外,未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及保卫部门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按动报警系统,否则按消防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

应当在期限内及时予以整改到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到位: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埋压、圈点、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用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有毒剧毒等危险品生产、储存、

使用等场所场地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违章乱接乱拉电源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的;

(十一)消防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到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存档备案。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时分别向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同时,隐患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将危险场所、部位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学院二级部门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对师生员工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规;

(二)本部门、本楼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消防设备、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十九条 学院和各二级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让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的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技能和操作知识培训;

(五)聘请专家每学期至少对学生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条 学院安委办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有关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保管人员;

(四)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五)实验室、机房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六)其他依法规定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院和二级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

(二)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学院和二级部门不得用作学生宿舍、临时工住房和实验室;

(四)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燃放鞭炮

烟花、烧纸和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有力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发生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 大型活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院和二级部门在学院举办文体、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与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与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活动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活动方可举办。凡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学院施工消防安全制度。

(一)对楼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单位需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学院楼栋工程建设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参加;施工现场的消防、动火安全,接受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三)对楼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当承担原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的保护,出现丢失和人为损坏,由相关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补充和更换。

第二十四条 火灾扑救、报告和调查制度。

(一)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即刻向学院领导和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报告;

(二)火灾扑灭后,事故现场应当保护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和安全机构查明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分清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和处置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教育部等的要求,配齐配足学院负责部分消防器材和设施;自主经营创收部门(如门店、营业性餐厅等)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由自主经营创收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二级部门和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分别承担下列责任:

(一)二级部门(自主经营创收部门除外)责任范围内,属于自然老化失效的消防器材、设施的更换和维修,由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负责;

(二)在学院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和更换到位后,二级部门责任范围或管理区域内消防器材、设施的保管和维护应明确责任人,出现丢失、人为损坏以及管理不善等情况,由相关二级部门负责;

(三)自主经营创收部门(如门店、营业性餐厅等)的消防器材、设施的增设、更换和维修,由自主经营创收部门负责;

(四)在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以及环境卫生维护等过程中,如擅自使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追究其责任并责成修复被损坏的消防设施;

(五)设置在建筑物中用于防火、灭火、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的系统、设施,部门应当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值班或者维护,使消防系统、设施始终处于完整良好状态,并做好消防系统、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情况记录和交换班情况记录。

第五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关于组织机构,设置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控制组等,明确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实行统一指挥;

(二) 关于应急处置,明确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迅联络、安全救援和现场控制的程序和措施,临危不乱,有效应对;

(三)明确火灾扑救后需要做的工作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学院负责部分灭火器材、地栓、壁栓、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等的配置、维修、更新,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备用设施、材料的配置,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开展等,保障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二级部门可向学院上报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重

大消防经费预算,学院统筹安排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二级部门的重大消防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设施,专项消防经费由学院消防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原则。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安全委员会将二级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综合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及本规定的二级部门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级部门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实行“一票否决制”,学院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目标管理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消防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学院正式发文日起施行。

 

保卫处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健全完善和拟订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院批准后实施;

二、制作并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状况;

四、加强和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与国资处一道处理学院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报废,组织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五、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检查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组织管理师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对其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九、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台账;

十二、按要求上报消防工作信息数据,定期向学院主管领导、消防主管部门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三、与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对接,并协助其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四、落实开展学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年度考评的各项工作。

十五、完成学院部署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湖南警察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学院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学习生活条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学院公共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进入校园活动的校内外人员,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院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及来院办理相关业务的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维护和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园内交通事故协调处理。

第五条 保卫处可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按要求对校内道路实行区域性、阶段性交通管制。目前学院全时开放南门、限时开放北门和东门,请广大师生密切关注学院通知和门口告示(北门每日7:00-8:30禁止一切车辆通行,所有车辆和外来人员只能从南门进入)。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六条 学院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车牌照登记、道闸识别管理。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进出学院大门的机动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等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院交通安全规章,按照校园内施划和设置的地面交通标识线、交通标识牌和限定速度(20公里/小时)规范行驶。

第八条 学院对进入校园社会人员驾驶的机动车辆,实行车牌照登记和按规定收取校园资源占用费(不含车辆安全管理费)的管理方式。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长沙县发改局核定的标准。

第九条 学院对进入校园的以下性质机动车辆,实行车牌照登记,但免于收取校园公共资源占用费的管理方式。

(一)学院所属的公务机动车辆和学院教职工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特种机动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押运车、抢险救援车等);

(三)车主为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或其家属(限配偶、子女、父母)的机动车辆;

(四)学院聘请的工作人员驾驶机动车辆的,由本人填写《湖南警察学院机动车辆申请通行授权信息登记表》,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登记姓名须与本人身份证一致),经单位负责人核对签字、院领导审批签字后,可办理免费通行门禁授权;

(五)临时来学院办理公务的校外机动车辆,由学院相关部门提前向保卫处报备,车辆离开校园时,免于收取费用;

(六)出入校园的施工工程车辆,由工程主管部门出具施工证明,证明上需注明车牌号、施工时间、施工地点等信息,到保卫处办理施工期间免费通行门禁授权;

(七)遇有新生报到、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学院交通管理管制工作安排。

第十条 学院对免于收费范围以外的进入校园的社会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1小时(含)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1小时2小时(含)以内收费4元,2至6小时以内收费10元,6至12小时以内收费15元(其中20: 00-次日 7:00 时段,按1元/小时收费),24小时上限价20 元;可累计收费。大客车、大货车等大型车辆,则按小车同等时间收费标准的三倍收取停车费;

(二)车辆长期在校内停放或需经常进出校园的,可以办理停车月卡(小车:100元/月,大车:300元/月)或年卡(小车:1000元/年,大车:3000元/年);

第十一条 出入校园的社会机动车辆,入校前统一在学院南门东侧窗口凭身份证、驾驶证进行登记。收费范围内的机动车辆,在出校园时,应按车辆出口闸机显示的金额扫码支付费用,月卡和年卡用户及时到计财处办理缴费,凭缴费、续费单据到保卫处办理车辆授权手续。

第十二条 本项目收取的费用由计财处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减速慢行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必须遵守“一车一杆”通行原则,严禁抢道、加速或在道闸系统前无故滞留。

因车辆“抢杆通行”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的,由驾驶人按保卫处的定损情况赔偿损失;造成门岗管理人员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学院将按程序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无牌无证车、假牌套牌车、牌照过期车、报废车和超标助力车等车辆通行。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或飙车、试车等行为。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在保证校园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超载、超限(宽、高)、废气超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施划有泊车位的区域停车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内;严禁占道停放,特别是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社会外来大型客车和货车,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承担学院基建任务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建筑工地停放。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时,车主应采取安全措施保管好车内财物,并对车辆的安全负全责。若发生车辆被盗、车漆和玻璃刮擦损坏或车内财物丢失等情形,学院可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工作,对车辆和财物的损失概不负责赔偿。严禁在车辆内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烟花炮竹等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擅自携带以上物品进入校园并造成事故的,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学院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所有车辆原则上不准在校园封控区域行驶;工程车、大型客车原则上只能短暂停靠在专项活动指定区域;驻校基建车辆应按报批后指定路线进出校园;校内外任何单位(含驻校工程队)和个人,不得雇用拖拉机、农用车或重型载重汽车等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施工需要进入校园的,应提前报备保卫处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段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车辆在校园内发生超速、鸣笛、违停、冲撞道闸等违反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实施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强制牵引、禁止出入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告学院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行人及两轮电动车、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等小型代步工具,从机动车辆道闸通道通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租车、网约车和租用共享车辆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需经保卫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并及时驶离校园。

第二十二条 禁止驾驶证照不全的摩托车进入校园,禁止学生驾驶的摩托车和燃油助力车等机动车辆和准机动车辆(时速超过20公里、车重超过40公斤)进入校园。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必须按照各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非机动车辆应沿道路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左侧、中间或中心线边缘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安全行驶,遵章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并排骑行或骑车载人;禁止双手离开车把骑车、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禁止非法改装、机件不全或控制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要求有序停放在非机动临时停放区,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放。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依次从人行通道出入并沿道路右侧通行。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工、聘用人员、商户的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须由所在单位登记汇总后,报备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入学院大门。校外社会人员驾驶的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出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必须低速行驶、文明行驶,严禁抢道、加塞或在道闸(门禁)系统前无故滞留。因非机动车辆“抢行”,造成道闸或门禁系统设备损坏的,由肇事者按定损情况赔偿损失。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人在校园内必须按照各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行走,非封控区域内除列队(2列以上)行进人员外均靠右走人行道,上下班高峰期倡导人(队列除外)让车,其余时段要求车让人。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含离退休、家属、聘用人员),到保卫处录入的个人面部信息,自动识别进出校园。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培训学习的人员,凭有效证件在学院南门登记后进出校园;在学院长期服务、临时务工、门店商铺等人员,需到所在主管部门登记信息数据,上报保卫处后,自动录入个人面部信息,可“刷脸”进出校园;来校集中参加各类考试(面试)、竞赛的人员,可凭准考证、参赛证明和个人有效证件进出校园。

第三十二条 上条所述以外的来访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学院南门登记,经允许后方可从南门进入;其中因公务来校的校外客人,凭有效证明或证件在学院南门自助登记,经到访部门指定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入校。对于身份不明的校外来访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有权盘问或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凭记者证和介绍信等有效证(函)件,经学院负责接待的单位和部门联系并经宣教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国(境)外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湖南省外事机关或湖南省港澳台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和本人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外事机构或宣教处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十四条 行人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行走时应走人行道,在未设人行道路段应在道路最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禁止在道路上轮滑、滑板、踢球、玩耍、打闹等。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学院根据需要在不同路段设立交通标识牌。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识通行。在施划有中心实线的路段不得越线行车,支线车让主线车先行,转弯车让直线车先行,所有车辆礼让列队行进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道路上从事任何类型类别的文体、宣传、展卖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活动需占用机动车道的,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制定安全工作预案;组织大型活动且有较多机动车辆的,应会同学院周边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机动车辆停放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校园内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堵塞。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若为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拍照或由学院保卫处拍照取证后,将事故车辆驶离现场,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三十九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肇事、严重违规等机动车、非机动车,学院保卫处有权实施暂扣、锁车等强制措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的,须事先报备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恢复至道路原状,并报学院保卫和后勤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未经学院保卫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校园内各类交通设施、交通标识等;严禁在校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标识牌上张贴各类广告。

 

第六章  交通事故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校园内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实施救助,并立即向保卫处值班室报告,同时拨打“120”等救援电话,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若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事故现场的,必须标明事故发生的原始位置。

第四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若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争议,可到学院保卫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第四十四条 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应迅速向保卫处值班室报告,同时学院视情通知和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处置,尽量减少对校园正常交通秩序的影响。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造成撵坏校园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道路交通标识、掉渣土污损路面的车辆,学院将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或定损情况,照价赔偿或按要求恢复原样。

第四十七条 对于拒不服从校园交通管理或门卫值班执勤人员交通指挥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至所在单位、校内通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交通管理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应坚持为学生和教职工热情服务、严格管理、按章执罚的工作原则,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全院师生的监督;对于违纪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保卫处。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院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一、学院保卫处是校园外来人员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内外来人员的登记工作,建立外来人员管理工作台账,向辖区派出所进行流动人口报备,定期组织开展外来人员的清理和摸排,严防在逃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藏匿和进入学院。

二、外来人员是指学院非正式教职工和在学院内居住的临聘人员、外来驻校基建维修单位人员、各托管公司和租赁门店人员、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亲朋戚友、保姆以及租住户等其他人员。

三、外来人员的所属、所管部门和学院教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原湘安厂职工),应当主动配合保卫处开展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对外来人员的具体管理、监督教育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部门或教职工应当主动将外来人员带到学院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如实填写外来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暂住原因等信息,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五、凡外来人员要在校园内居住48小时以上的,必须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市区县乡镇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到学院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入驻校内。

六、学院驻校的各基建施工单位、门店、托管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与保卫处签订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确立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履行好第五条内容后,方可进驻校园。

七、需出租房屋的原湘安厂宿舍户主,必须向学院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配合保卫处做好信息登记工作,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出租,无身份证件的外来人员不准在校园内租房和居住。对未履行报告和审查程序,私自出租而造成影响的,学院将追究出租房屋户主的责任。

八、外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学院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所属、所管的部门或教职工要履行好监督、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 

 

 

湖南警察学院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提升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效能,确保学院视频监控统安全有效运行,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技防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监控管理责任制,监控中心专职干部和值班人员应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职,完成好监控中心各项工作任务。

二、监控中心由保卫处专职干部负责管理,配备三名学生助理负责休息时段值班,劳动周选拔一名学生负责上课时间段值班;实行24小时全天候实时监控,及时掌握和实时了解校园安全信息动态;时刻坚守工作岗位,规范着装、佩戴胸牌,注意礼节礼貌;不准私自离岗、溜岗、替岗。对监控中发现的校园不安全因素或情形,应及时上报学院保卫处进行处置。

三、调取监控视频信息时,调取部门和个人须事前填写《湖南警察学院调阅监控视频图像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内容,经保卫处处长批准后,由保卫处负责监控中心的干部组织落实调取工作。

四、严守监控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严禁私自复制、存储、传播、泄露学院监控视频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在公共场所不议论有关监控信息内容;严禁私自打开或查看他人的隐私信息;严禁无故中断监控系统、改变系统设备的位置和用途;严禁删改、破坏视频资料信息的原始数据和记录;严禁私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等影响系统安全正常运作的程序和软件;严禁私自篡改、加密监控系统。

五、应按监控设备的技术规程,正确使用、操作系统和设备,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系统设备故障或异常,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值班干部,不得擅自进行维修、调试。

六、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监控设备的运行以及交接班等情况,须每天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登记,特别是对可疑的物、事、人等非安全情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值班记录和监控调阅审批单等资料,应保留存档,妥善保管。

七、不准在监控中心内睡觉闲聊、抽烟喝酒、用餐零食、违规用电、嬉戏打闹、高声喧哗、敞开室门。不准利用监控电脑设备下载软件和资料、上网聊天、游戏购物、观影听歌等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爱护和管理好监控中心的各类设施设备,不随意摆弄和挪移室内的设备和家具,不存放非监控设备物品。定时进行卫生清洁和整理工作,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九、对违反本制度的,学院将视情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触犯法规的,学院将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学院监控系统调阅审批制度

 

一、学院监控系统的调阅和使用,未经批准严禁任何人擅自进行以下操作:

1.严禁擅自调取监控;

2.严禁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3.严禁删改、破坏视频资料的原始数据和记录;

4.严禁擅自复制、提供、传播监控视频信息;

5.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6.严禁擅自修改、加密监控系统。

二、调取监控录像时,填写《湖南警察学院调阅监控视频图像审批表》,保卫处处长签字批准后,确保无第三方人员在场,由保卫处专职干部调取。

三、调取监控录像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许可禁止将视频资料外传,不得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四、有关监控的数据、资料、发送信息等材料,值班人员应妥善保存,未经保卫处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备份和泄露。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保卫处按规定将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保卫处网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保卫处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推进网络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网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更好展示保卫处工作风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保卫处处长为保卫处网络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负责网络信息发布的审核、巡查工作。

二、保卫处设立网络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上传、更新等工作。

三、在发布网络信息前,网络信息管理员应将网络信息内容交保卫处处长审核签字,通过后才能录入、发布信息。

四、网络信息内容须遵循积极、健康、向上的导向,准确、及时反映保卫处各项工作的最新动态。

五、网络信息不得违法、违规、侵权、泄密,不得与学院门户网站信息相违背、相冲突。

六、网络信息需要发布在学院门户网站上的,除保卫处处长审核外,还须学院宣教处审核后,通过后方可分类提交到网站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七、网络信息未经审核就发布,或私自篡改信息内容,应追究信息管理员的责任。

 

 

南警察学院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工作规范管理,全面深化和推进学院平安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和防范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学院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全力确保校园安全稳定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以及学院党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目标

第二条  学院安全工作网格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落实“层级明晰、条块结合、全面覆盖、机制健全”安全管理原则。

第三条  围绕平安校园建设和学院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心理健康安全等方面,全面构建“分级管理、层层履责、一岗双责、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运行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交错、全面覆盖”的安全网格管理模式。

第四条  通过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校园安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全面强化安全工作全员、全过程和日常安全检、巡、查、改的管理要求,有效推进安全工作“实现四个转变”,即:实现由少数人负责、少数人监管向全员负责、全员管理转变;实现由注重事后处理向注重事前防范转变;实现由经验式、粗放式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实现由被动式、突击式管理向常态化、规范化管理转变。

 

第三章  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院安全工作网格管理是在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和处理安全工作网格管理的运行。学院安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院二级、三级安全工作的网格管理。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各学生大队成立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大队的安全网格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学院安全工作三级网格管理体系,即:学院安委会为学院安全管理第一级网格、各部门为安全管理第二级网格和各学生大队为安全管理第三级网格。

第八条  学院安委会负责承担全院的安全网格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院党委书记、院长作为学院安委会组长,是学院安全工作网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院安全工作网格管理的全面领导;

二、建立健全学院安全网格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网格管理“一岗双责”,与各二级网格部门安全工作网格管理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要求和职责任务;

四、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研判和部署学院安全网格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组织开展学院安全网格管理的年度考评工作,研究决定二、三级网格部门和个人的年度奖惩。 

第九条  学院各分管院领导作为所管部门安全网格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领导所管部门的安全网格管理工作,并协助书记、院长做好全院的安全网格管理工作;

二、组织分管部门召开相关工作会议,部署、推进、检查、落实安全网格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参与研判、部署和督促落实所管部门开展安全网格管理工作;

四、督促、组织、落实所分管部门安全网格管理的“一岗双责”和年度考评工作;

五、参与研究决定二、三级网格部门和个人的年度奖惩。 

第十条  学院安委办作为学院安全网格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在学院安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具体落实学院安全网格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院二、三级安全网格管理工作;

二、负责聘请学院内、外安全工作专家,成立和组建学院安全工作网格管理专家库。充分利用教学优质资源,强化学院安全工作网格管理的专业指导、日常检查和隐患整改; 

三、拟订、呈报、实施学院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办法、年度考核办法和工作措施,以及隐患整改方案。下达安全网格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和隐患整改通知;

四、组织专家库专家,负责对学院二、三级安全网格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或随机的指导和督查,将安全网格管理的运行和检查情况,及时向院安委办汇报;

五、具体落实开展学院安全二、三级网格管理的年度考评工作,拟定、呈报学院二、三级网格部门和个人的年度奖惩名单。

第十一条  保卫处牵头,构建由院属各系部处室组成的“部门安全管理第二级网格”。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网格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每个部门须设立一名或多名部门安全网格管理员,负责全面建全部门安全工作网格管理机制,落实安全工作网格管理措施,完成安全工作网格管理任务,组织部门安全网格管理员和教职工开展日常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宣教、演练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动服从学院安委会的领导,积极配合学院安委办每月和每学期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问题整改等工作;

二、坚持安全工作“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部门一把手全面负责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网格管理工作;网格管理员对所管网格内的日常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负责建立建全部门安全工作网格管理机制,明确部门网格管理员的管理区域和管理责任;

四、严格按照《学院安全网格管理工作细则》,组织本部门安全网格管理员和教职工,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宣教、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措施;完成学院平安建设、安全生产以及各项安全考评等工作任务;

六、负责建立部门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台账,认真登记部门在执行安全工作制度、开展每周安全自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和安全宣教、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学工处牵头,构建由各学生大队组成的“大队安全管理第三级网格”。大队长为大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个大队设立一名或多名安全网格管理员,负责全面建全大队安全工作网格管理机制,落实安全工作网格管理措施,完成安全工作网格管理任务,组织大队安全网格管理员和全体学生开展日常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宣教、演练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动服从学院安委会的领导,积极配合学院安委办每月和每学期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问题整改等工作;

二、坚持安全工作“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大队长全面负责本大队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网格管理工作;网格管理员对所管网格区域内的日常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负责建立建全大队安全工作网格管理机制,明确大队网格管理员的管理区域和管理责任;

四、严格按照《学院安全网格管理工作细则》,组织本大队安全网格管理员和师生员工,积极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和安全宣教、应急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措施;完成学院网格管理、平安建设、安全生产、以及各项安全考评等工作任务;

六、负责建立大队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台账,认真登记大队在执行安全工作制度、开展每周安全自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和安全宣教、应急演练等日常工作情况。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网格管理是强化校园安全管理、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全院师生员工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安全网格化管理办法。各二级、三级网格管理部门,要依照本办法,结合部门安全工作实际,制定相对应的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责任上肩、细化网格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各网格即学院与各部门、部门与各科室、学工处与各学生大队,应层层签订安全网格管理责任书,将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和责任,分解细化到每个部门、每个科室、每个大队,确保责任明确、管理有序,实现安全工作网格管理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和无缝衔接。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日常安全网格管理要求,对涉及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保密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医疗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实习实验安全等重点部位、重要环节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牵头部门及时督导本级安全网格管理情况的运行,及时排查安全网格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各类安全问题和隐患整改的落实。

 

第六章  管理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学院将安全工作网格管理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个人综合评定打分范围,对工作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对二、三级网格的安全工作管理状况及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院通报,同时作为部门年度工作业绩考评和个人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警察学院平安建设工作制度

 

为增强院属各部门平安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根据平安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工作任务

第一条 学院的平安建设工作在学院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

第二条 学院平安建设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全院平安建设的日常工作,并制定全年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全院各项平安建设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开展年度考评。

第三条 严格落实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院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平安建设办公室和院属各部门综治工作人员分工协作,整体联动。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制度、例会制度、联席会议制度、三调联动制度、校地共建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平安创建等制度。

第五条 各个时期、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

第六条 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用典型激励推动工作。

第七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学院平安建设动态,有的放矢开展工作。

第八条 经常深入各部门进行指导、督促,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密切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坚持齐抓共管。

第十条 严格文档管理,收发、借阅、销毁文件有登记。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院党委书记为学院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院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保一方平安”的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要把平安建设维稳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摆在本部门全局工作首要位置,与其他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保障、同落实,平安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未雨绸缪、亲历亲为。

第十三条 坚持平安建设工作常态化,各部门要将平安建设工作作为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精细化管理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平安建设措施是否落实,工作防范效果是否明显、教职工对平安建设是否满意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积极履行职能,扎实落实各项平安建设措施,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四条 建立、落实部门平安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平安建设工作有机融入本部门各项工作之中,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充分运用“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工作手段,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第十五条 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由学院党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凡平安建设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没有达到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将视其情节对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对因部门责任人严重失职,而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危害社会治安案件、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事故、危害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学院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对平安建设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九条 对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人的追究,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一)对部门发生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网络安全、安全生产、消防交通、疫情防控、社会治安案事件不放过;

(二)对发生案事件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三)对发生案事件的责任人不处理到位不放过;

(四)对发现案事件的隐患不整改,单位内师生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一)不组织制定平安建设工作制度或不认真部署和检查本部门综治工作,防范工作不落实的;

(二)接到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整改或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

(三)应采取技防措施的重点要害部位,技防覆盖率未达标的;

(四)部门内部有涉枪、涉黑、涉密、涉黄、涉赌、涉毒或涉酒驾现象未立案的;

(五)交通工具、场所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藏匿在部门所管辖范围内,而未被发现的;

(七)出租房屋、场所未办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经督促仍未按时办理的;

(八)本部门教学、科研、施工中使用的涉密设备文件、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对非法管制刀具收缴不力,被公安或保卫部门查获的;

(十)因疏于防范,存在重大火灾和其它重大治安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

(十一)未能掌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师生员工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动态,或未制定本部门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预案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同时通报全院。

(一)交通工具、场所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影响大、后果严重的;

(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已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被诫谈话、通报批评后,又再次发生案事件的;

(四)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涉枪、涉黑、涉密、涉黄、涉赌、涉毒、涉酒醉驾案事件或发生可防而未防案事件,其他被地方公安机关立案通报案件的;

(五)因疏于防范发生火灾或其它治安灾害事故,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能密切掌握师生员工异常动态、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置事态而发生突发网络安全、群体性事件或非正常上访事件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等案事件,而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学院取消该部门领导、直接责任人当年度的晋职、晋级、评选先进的资格;严重失职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黄牌警告期间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或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落实整改措施和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案事件、危害社会治安案件、危害公共安全事件事故、危害网络安全案事件,或导致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外来暂住人口管理措施不落实,而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除以上党纪、政纪处分外,对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还应根据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作为、玩忽职守,而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被警告、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一票否决,或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书面反思剖析报告,报学院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警告、通报批评、责成做出反思报告、学院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等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黄牌警告“由学院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挂牌期限三个月。挂牌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经学院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合格,方可摘牌。

    第二十八条 “一票否决”由学院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提出,报学院党委审查后,由纪律监察、人事部门执行。否决内容包括:年度部门评选综合类先进、授予综合类荣誉称号和评选与平安文明有关的单项先进、荣誉称号;年度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兼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评功受奖、职级晋升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2024年7月7日,进行了重新修改,自学院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后,2013年的《湖南警察学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湘警院通[2013]54号)文件同时废止。

 

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按照学院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总体任务和部署要求,负责平安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把各项平安建设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并积极挖掘、推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工作。

四、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各部门广泛深入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法制教育等活动。

五、根据平安建设考评要求和学院部署,制定平安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平安建设动员、部署、迎评、总结等各阶段工作会议。

六、根据省直平安办和学院工作要求,及时对各部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七、积极组织开展校地共建活动和看门守栋、义务巡防工作。

八、组织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对各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九、收集、整理、撰写、制作平安建设考评工作材料,组织各部门开展平安建设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十、负责学院平安建设工作的材料打印、会议通知、开会记录、文件起草等工作。

 

 

湖南警察学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工作,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从制度上保证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和隐患整治工作的责任落实、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院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学院的和谐、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院维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各部门抽派专人组织成立安全隐患排查组定期开展排查工作;各排查人员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高质量完成排查工作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学院各类安全管理制度,排查要依照安全制度来进行,排查工作要有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

三、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明确排查的部位和责任人:

1、治安防盗安全隐患排查;

2、校舍、教室围墙安全隐患排查;

3、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检查;

4、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5、设备、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6、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7、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四、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是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性。

五、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进行,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性确定排查时间。

六、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七、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院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院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月报告制度,学院要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九、学院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湖南警察学院劳动实践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学院“三全育人”工作要求,推进劳动教育深入开展,加强校内日常安保工作,规范劳动实践课管理,明确学生劳动实践课的管理内容、管理要求、管理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动实践课是指《劳动教育》课程实践教学部分。

第二条  成立劳动实践课工作领导小组:劳动教育教研室主任、保卫处处长任组长,保卫处副处长、学工处各大队长任副组长,各区队指导员、保卫处劳动实践课专干任组员。负责劳动实践课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劳动实践课的安排严格按照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含日程安排、培训目标及要求等)进行。

第四条  劳动实践课内容包括门岗执勤、校园巡逻、监控调度、活动安保四大类,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学员必须服从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劳动实践课期间严格警务化管理,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第六条  学员须遵守劳动实践课纪律,保持严肃紧张,集中精力,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

第七条  学员必须认真参加理论课学习,严格遵守各类操作规程和要求,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第八条  保卫处检查落实实践课开展情况。

第九条  学员在参加劳动实践课期间要认真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按规定着装,注重仪表仪容,保持警容严整、精神振作、谈吐文明、举止端正;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办公区域不得放置杂物,做到整洁有序。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必须参加劳动实践课,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履行请销假手续,1天之内由指导员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超过1天的,由保卫处审批;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凡请假未参加劳动实践课的,必须适时补课。

第十一条  学员在参加劳动实践课期间的成绩由考勤和实践课完成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员的考勤由保卫处劳动实践课专干、当天值班老师、学生干部负责,通过检查、抽查,真实反应实践课情况。

第十三条  实践课完成情况由保卫处劳动实践课专干根据实践完成情况评定。

学员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 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低于90分高于80分为良好(含80分);低于80分高于70分为中等(含70分);低于70分高于60分为合格(含6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对劳动实践课成绩不合格按教务处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重修。

第十四条  学员的成绩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包庇袒护、隐瞒不报、不如实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员在参加劳动实践课期间表现特别突出,或完成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保卫处向学工处发函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学员在训练期间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