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院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计划内培训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二条 学院非学历教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和全省“三高四新”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院发展定位一致、与学院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院保证在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计划前提下举办非学历教育。学院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学院办学治校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继续教育处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拟定学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非学历教育证书内容格式等。
第五条 根据学院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各教学系部、培训部和学工处等部门(以下统称办学部门)可结合自身优势特色,按照学院相关程序开展非学历教育。院属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非实体性质单位以学院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学院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独立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部门应强化对非学历教育的政治把关作用,明确一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非学历教育,分管领导名单须在继续教育处报备。
第七条 办学部门要严格遵守“按审批方案办班、按审批内容宣传、按协议要求操作、按学校规定收费、按结业人数发证”的总体要求,禁止超出政策和学校批准范围进行招生宣传、办学、收费和发证等。
第三章 立项、招生与合作办学
第八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均须向继续教育处提出申请,按学院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开展。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学部门的专业范围,跨专业办学由继续教育处负责统筹协调,指定部门办学。办学原则上一协议一审批,同一类型同一单位连续办学可以一次报批。
非学历教育有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情形的按照学院外事管理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面向社会自主招生的,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清楚、准确,不得出现与学历、学位有关的字样或者上级文件明令禁止的字样,生源应与招生简章一致,并报继续教育处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办学部门接受校外单位委托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应严格按照格式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报继续教育处审批。学员工作单位必须与委托单位一致或有实质隶属关系。
办学单位因特殊情况未能完全履行原协议,可以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协议,但仍需报继续教育处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办学部门确需与校外机构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工及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合作办学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办学部门将学校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转移、下放、出让。严禁将办学项目整体外包。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须经继续教育处审签并按学院审批流程报批,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盖学院公章方生效。重点审核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举办非学历教育(包括公考、法考等职业资格培训、论坛、会议、夏令营、冬令营等)需使用学院教室、宿舍、食堂、场地、场馆、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均需与学院签订协议并送继续教育处审签,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由计财处按标准收取费用(含校园卡、校园出入证等证件办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学员管理及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办学部门应健全非学历教育办学质量保障机制,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在职民警培训由培训部负责学员管理。
第十五条 办学部门要完善授课教师准入制度,严格控制校外教师聘请,动态调整师资库。举办非学历教育,校内授课教师人数或所授课时数,原则上应占到授课教师总人数或总课时数的60%以上。执行课表应与计划课表保持一致,若有调整,应征得委托单位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处审核。
第十六条 办学部门要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学院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办学部门要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办学部门要组织优秀教师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 办学部门要组织学员对每个非学历教育项目、每门课程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交继续教育处汇总。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处定期组织办学质量评估,评选优秀办学部门、精品项目和精品课程、优秀教师和优秀工作者。
第二十条 办学部门应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配合继续教育处解决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院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审核,结业证书须分类连续编号,并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积极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条件及食宿条件。学院鼓励相关部门将运动场馆、图书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院属责任部门应按照非学历教育所需要的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学部门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学院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及标准收费。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应按照计财处要求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全额汇入学院指定账户,办学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更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院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非学历教育支出纳入继续教育处预算管理,一项目一结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课酬、劳务费等酬金外聘教师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校内在职教师根据《湖南警察学院继续教育工作量计算与发放办法》由计财处据实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办学部门举办非学历教育收入按项目结算后,结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办学部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设施设备或科研平台建设等。
第六章 违规办学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二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纳入学院党委“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范畴。
第二十八条 院办(督办、法务)、纪委、督察处、审计处、宣教处、计财处、国资处和继续教育处应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指导纳入常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保障教学秩序,维护财经纪律,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办学部门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加强对本部门非学历教育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职能部门和办学部门在举办非学历教育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4日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