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打开侧栏

部门工作相关规则制度

2024-07-31 10:34:47 湖南警察学院 0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

(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

(四)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八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17年8月15日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行为,根据《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湖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四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卖场由湖南省财政厅委托运营商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供应商、商品


第六条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见附件1),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注册即可成为入驻供应商。法律法规规定需特定资质、资格的供应商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注册时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获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机构、商业银行以及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也可作为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入驻的行业协会应及时公布国家强制标准,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组织成员通过协商来确定本地区、本行业商品的核心参数,认定协会成员的企业标准为推荐标准,行业协会暂未入驻的行业由运营商代行其职责。入驻的检验机构应邀对入驻供应商的商品进行检验,认定商品达标并发布检验报告。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为入驻供应商提供信用、担保、融资等服务,在信用、担保额度内承担扣划的连带责任。公务卡支付结算由银联支持实施。

第八条 入驻供应商应建立商品库,按财政部规定的品目分类标准和电子卖场的商品分类标准分类登记所有商品,包括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注册商标、最高限价、政府采购折扣以及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检验报告等信息。商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独立于商品的配件、服务,应作为独立的商品,分开计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未登记入库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或参与竞价。

拥有注册商标的入驻供应商为品牌商,可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其品牌商品或提供相关的服务认证,承担商品质量、价格的管理责任。授权代理的商品应从品牌商的商品库中选择登记入库,执行品牌商登记的最高限价。加入行业协会的入驻供应商应按行业协会的要求登记商品的核心参数。原产地在境外的进口商品,应提供报关证明,核准后方可登记入库。

入驻供应商登记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加入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来源渠道正规、合法,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入驻供应商不得提供假冒伪劣、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专供、特供湖南政府采购的商品。

入驻供应商可向入驻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商品,确认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也可以登记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来证明符合标准。品牌商已通过检验的商品,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时无需再申请检验或提供检验报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不得上柜或参与竞价。

登记入库的商品将自动分类标识。入驻供应商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品牌商品”。无注册商标、参数配置或服务内容与品牌商不一致、最高限价高于品牌商最高限价或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无法验证、入驻供应商加入行业协会但核心参数不全的商品,系统将标记为“自有商品”。

第九条 入驻供应商应将品牌商建议零售价或市场、行业协会公认合理的报价登记为商品的最高限价,并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入驻供应商应提供可在市场查询验证的依据,最高限价不应高于其他市场同期报价。入驻供应商商品上柜、竞价(团购)的报价不得高于登记的商品最高限价。

政府采购折扣是入驻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优惠和支持,由入驻供应商主动提出或与财政部门、采购人定期谈判商定。入驻供应商与采购人商定的折扣率应不高于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与下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不高于与上级财政部门商定的折扣率。

第十条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参与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品牌商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应提交在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可查询验证的信用额度,系统验证后转化为电子增信;也可以将未入驻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具的《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保函》(格式见附件2)交由湖南省财政厅指定机构验证后转化为电子增信。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参与报价、签订合同以及品牌商授权其他入驻供应商代理时,系统将按以下要求验证电子增信并锁定信用额度:上柜商品,信用额度应不低于3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授权代理,信用额度应不低于1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参与竞价(团购)项目报价,信用额度应不低于竞价(团购)项目预算金额的5%、有效期不短于项目时间要求。入驻供应商的电子增信未锁定信用余额、时间达不到要求时,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和报价。

除已成交项目履约验收前不得撤回已锁定的信用额度外,入驻供应商可撤回增信,相关业务或报价将自动失效。入驻供应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予退还增信的,信用(保函)保证人无条件按承保金额划缴国库。

第十一条 鼓励入驻供应商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入驻供应商锁定的信用额度不低于3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1星,参与预算金额不高于20万元的竞价项目报价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交易累计超过100笔无差评或锁定的信用额度不低于1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2星,参与预算金额不高于50万元的竞价项目报价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当年被财政部门评为优秀供应商或锁定的增信额度不低于30万元、时间不短于一年的,信用等级为3星,参与所有竞价项目报价可不锁定电子增信额度。入驻供应商因不诚信行为导致不予退还增信或全年差评达三次或全年无成交的,将取消星级标识,办理相关业务时加倍锁定信用额度;连续两年取消星级标识的,当年不再受理增信。

入驻供应商可利用电子卖场的交易记录和评价,在入驻的商业银行或担保机构增信,提高信用额度和信用等级。入驻的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可给予信用等级2星、3星的入驻供应商减免增信手续费、提高合同融资贷款比例、降低贷款利率等支持。

第十二条 入驻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虚假注册、虚假登记。入驻供应商信息不全或无法验证通过的,应及时补充修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维护;商品信息与其他入驻供应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运营商报告。

运营商应对入驻供应商新增或修改的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进行核查,不间断对入驻供应商注册信息、商品登记信息在后台进行跟踪比对。运营商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入驻供应商,问题商品应标记为“自有商品”;注册信息可能影响增信有效性的,应及时退回其增信。

第十三条 入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商品退换、维修等售后服务义务,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和对售后服务的投诉。变更商品的性能参数或服务要求不得低于原成交商品。

入驻供应商因不可抗拒力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不可抗拒力的证明,申请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入驻供应商应按照先交货再结算的原则,在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申请结算合同款项,合同履行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先结算后验收。1个月内合同结算金额合计不足5万元的,入驻供应商应汇总提出结算申请。

入驻供应商应在收款后对采购人验收付款情况、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差评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可以对采购人发布的非常公告、竞价成交公告、验收公告中损害自身权益的内容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对运营商退回其增信、标记为“自有商品”向运营商提出异议,但不得利用异议恶意干扰、阻挠正常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采购人


第十六条采购人应按照部门预算、采购预算、资产配置限额标准和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和流程进行采购,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落实促进节能环保、支持两型产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厉行节约,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采购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明确交易方式的适用范围、审批流程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并向电子卖场迁移,实现采购活动全过程留痕,通过对接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和预算绩效评价。

采购人应将单位基本情况和操作管理员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采购项目预算并将品目分类细化到最底级;零星采购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年初采购预算下达前急需的项目采购,采购人应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追加、调整预算科目、项目、品目以及细化品目分类,采购人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采购人年终决算、结转时应认真清理核对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财务管理要求管理小额采购支出,确认下单、竞价(团购)时应明确采购项目预算或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报账、支付时应验证电子卖场的采购合同。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采购人可事后凭发票在电子卖场补录采购合同,并说明原因。与公务人员个人相关的小额采购支出,公务人员可使用公务卡支付,采购人报账时应验证采购合同和公务卡交易记录。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根据预算编制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从行业协会发布的商品标准中选择并明确为采购需求标准,细化为采购需求清单中具体的采购标的和相关的服务、配件以及规格参数或服务要求以及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还可以通过发布采购需求公告来征询入驻供应商的建议或解决方案,将指定品牌或认可的解决方案列入采购需求清单。采购人可参照入驻供应商上柜商品的报价确定项目预算,还可以将商品的近期成交价设定为最高限价。

采购需求清单既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采购人验收的依据,还是入驻供应商竞价的基础。采购需求清单可以明确商品标准,可以明确品牌型号,可以按照行业协会公布的核心参数明确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也可以是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个以上解决方案,货物项目可以为核心商品推荐2个以上的品牌。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经投资评审,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采用直购、竞价和团购等方式。同一品目的年度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采购人可以定点直购。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实行定点直购,应公开定点直购的品目名称、年度预算和按折扣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名单、折扣率,定点期限不超过1年。

采购人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依法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约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公告。合同有变更的,采购人应公开变更原因。因不可抗拒力导致合同终止的,采购人应及时发布合同终止公告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采购人应在合同验收公告发布、合同履行完毕时对入驻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和商品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差评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按照先验收再付款的原则,在入驻供应商申请结算合同款项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采购人不得向入驻供应商预付合同款项,验收后应一次付清合同款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入驻供应商验收结算后拒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或被发现了虚假资料谋取成交、假冒伪劣骗取验收的,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认真、及时答复入驻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协商解决供应商的疑虑和关切,必要时还可以委托专业人士参与答复。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信守合同,诚信交易。超过合同约定验收时间10个工作日不发布验收公告的,系统自动记差评1次;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个工作日不支付的,系统自动记差评1次;收到入驻供应商异议10个工作日不答复的,系统自动记差评1次。采购人改正后,系统自动收回差评。

采购人一年内差评达3次,系统暂停采购人开展新的采购活动;采购人应主动进行整改,公开整改情况后系统自动收回差评,恢复开展新的采购活动。


第三章 交易规则和流程


第二十六条电子卖场包含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直购是采购人在上柜商品中择优选择,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直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可选择商品库的商品上柜,商品报价可随时根据市场调整,但不得高于登记的最高限价。入驻供应商还可以将相关商品(服务、配件)组合上架,但应分别列明商品报价。商品的成交价按市场报价乘上政府采购折扣计算。入驻供应商可以随时下柜商品,货物类商品存货数量为0时将自动下柜。

采购人通过品目分类、商品标准、供应商、品牌型号等条件从入驻供应商的上柜商品中综合选择符合采购需求、报价低、服务好的商品下单,入驻供应商也可以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交报价单,由采购人确认下单,系统将提醒商品以及相关服务、配件的最新成交价和最低报价等相关信息。采购人确认下单后,系统自动发布成交公告、自动生成电子采购合同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直购的下列情形,系统自动将成交公告同步推送至非常公告栏:成交商品为“自有商品”的;成交价格高于该商品1个月平均成交价(或报价)一定比例(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成交商品属于采购人公告的定点品目但成交供应商不在定点范围内的。

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可在1个工作日内对列入非常公告栏的直购成交公告提出异议,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可取消成交并通知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未收到异议或答复异议后决定继续签订合同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采购合同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卖场将按照政策功能和本土优势产业分别设立两型产品馆、扶贫馆、湖湘特色馆等专业卖场,相关商品经审核后即可在专业卖场上柜直购。鼓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在专业卖场直购,专业卖场的成交公告不作为非常公告自动推送。

第三十条竞价是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简化网上交易方式。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清单随竞价邀请公告一同发布,竞价邀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3个工作日。货物项目可以为核心商品推荐2个以上的品牌,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个以上解决方案。采购人可在发布公告时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

竞价邀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前,增信有效的入驻供应商均可提交响应清单和报价。入驻供应商响应清单应对照采购需求清单从商品库中选择满足需求的商品,商品报价不得高于其最高限价,货物类“自有商品”不得参与竞价。响应清单和报价提交后不可更改,但可以在响应截止前撤回。

竞价响应截止后,系统自动按支持节能环保产品、两型产品以及小微企业等政策规定的最高比例计算价格扣除后排序,报价相同的以报价时间优先。不符合资格条件、不符合需求标准、不属于推荐品牌或未采用推荐的解决方案以及规格参数、服务要求不能实质性响应需求的,系统自动作为无效响应处理;需要人工认定的,系统开放显示响应清单供采购人处理并记录原因,必要时采购人可以邀请专家协助认定。实质性响应需求的入驻供应商不足2家的,竞价自动终止。

竞价响应截止1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选择满足采购需求、报价低、服务好的入驻供应商成交并公告成交结果。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可在1个工作日内对竞价成交公告提出异议,采购人收到异议后可取消成交并通知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未收到异议或答复异议后决定继续签订合同的,系统自动生成电子采购合同并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 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邀请信用等级较高的入驻供应商竞价,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发起团购的采购人应发布团购邀请公告。公告应详细列明需求标准、商品的品牌型号、最高单价等,货物项目可以推荐需求标准相同、2个以上的品牌型号;公告约定的团购截止时间不得少5个工作日,参与团购的采购人最低数量不得少于5人。发起团购的采购人在发布团购邀请公告时,可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

团购邀请公告约定截止时间止未达到约定的最低人数,团购自动终止。团购邀请公告约定截止时间前,参与团购的人数达到约定的最低人数,信用等级为2星、3星的入驻供应商即可开始竞价。入驻供应商竞价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团购邀请公告约定的截止时间不足的,自动延后。入驻供应商开始竞价后,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参与团购,入驻供应商可以提交更低的单价。团购邀请公告将实时刷新参与团购的采购人数量、采购人申报的采购数量以及入驻供应商的最新报价;团购截止后,系统自动将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公告成交结果,生成电子采购合同,通知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电子卖场的采购合同均由系统自动生成,采购人与供应商可以约定交货、验收时间、地点等商务条款,但不得实质改变采购合同。纸质合同应在电子卖场下载打印后再签字盖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对采购人、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入驻供应商进行监管。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本级的采购项目,重点检查采购人合同履约和验收付款情况;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对相关采购人、入驻供应商进行检查。入驻供应商利用异议恶意干扰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其提出异议的权力。

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行预算绩效评价,对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认定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责令暂停开展新的采购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责令赔偿损失;采购人拒不整改的,可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

入驻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认定成交结果无效,可通知运营商将问题商品强制下柜或标记为“自有商品”;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可通知运营商退回电子增信;造成经济损失的,财政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除不可抗拒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外,入驻供应商拒不履行合同或两次验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或验收后不履行约定的售后服务义务的,财政部门可通知运营商退回电子增信,可通知运营商不予退还增信,可通知运营商一年内不再受理新的增信。入驻供应商虚假资料谋取成交、假冒伪劣骗取验收的,财政部门还可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通知运营商三年内不再受理增信。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检查、考核和审计、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的注册信息、上柜商品信息以及采购人发布的成交公告、验收公告存在虚假、违规的,都可以实名举报。

第三十八条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开服务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服务机构不能正常履职的,省财政厅应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通知运营商暂停或取消其入驻资格。

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商业银行等服务机构提供收费服务,应公开费用标准,由入驻供应商选择。

第三十九条 运营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建设、运营电子卖场,为采购人、入驻供应商和入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为小微企业平等参与竞争提供保障。运营商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运营情况和异议答复情况,及时报告运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加强对运营商的管理,督促提高运营水平。

除代扣公务卡交易手续费外,运营商不得向采购人、入驻供应商收取运营费用。运营商提供增值服务,应公开费用标准,由入驻供应商选择。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检查考核结果、处理意见应予公开。

财政部门及监管人员不得参与、干涉采购人及采购活动,不得插手供应商入驻、商品入库,不得干涉运营商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可以明确提出采购需求清单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或工程量清单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电子卖场竞价。

第四十二条电子卖场启用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关办法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承诺书


本公司自愿成为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阅读并理解《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并代表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注册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愿意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本公司的商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或入驻供应商自我声明执行的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来源渠道正规、合法,按规定提供售后服务,承担“三包”责任,报价不高于其他市场同期报价,验收合格后再收款。本公司不提供假冒伪劣、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专供、特供湖南政府采购的商品,信守价格折扣,对拥有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和价格以及授权代理商承担管理责任。上架销售和参与竞价的商品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本公司愿意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入驻要求和交易规则,接受运营商的核查、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检查。

本公司如违反《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以上承诺,同意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入驻保函
(格式)

编号:

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申请人(供应商名称)申请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保证人(保证人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保证在收到贵方书面要求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大写)支付到贵方指定账户。


本保函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内保持有效。


保证人名称:

地址:


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9年11月13日印发







湖南警察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院资金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均应按本办法规进行采购与招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货物、服务与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同。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采购项目应在学院年度采购预算计划范畴内,确认经费来源并完成行政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院属各二级机构。

第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计划性,切实做好年度采购计划与预算,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应由院招标办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院招标办采购。

第六条  学院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投标、监察和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院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审查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查学院年度采购预算计划;

(四)审定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方式;

(六)审定本应公开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公开招标项目的非标方式。

(七)研究处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情。

第八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任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3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参加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工作。


招标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根据上级有关采购与招投标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订学院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依法组织实施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1.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2.组织相关单位讨论评标原则,确定评标办法。

3.组织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开标前工作。

4.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5.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审查采购合同。

6.参与项目采购方案合理性论证。

7.牵头组织联合验收。

8.文件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

(四)负责各部门自行分散采购项目合规性审查、采购与招投标指导。

(五)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分工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

审核院招标办受理项目的相关材料,组织各部门年度采购预算申报,申报采购计划,确定采购与招投标的具体方式(单一来源和邀请招标方式的确定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投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协调校内采购与招投标,联系参与校外采购与招投标,编报评标报告,发布中标公告,参与最终验收,存档、报备项目资料。

负责各部门自行分散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二)计划财务处

汇总审核学院年度招标采购预算计划呈报院党委审定,再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下达各单位年度采购预算计划。收取投标和履约保证金,负责院招标办受理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审签、参与项目论证、参与最终验收和校内开评标、财务结算审核等工作。

(三)审计处

负责全院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预算审计或者概算审计、重点环节跟踪审计、结算审计或者委托结算审计、委托编制项目造价(财评)报告,审查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合同,负责变更签证现场审查,指导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参数编制,参与项目论证,参加院招标办受理项目的最终验收与校内开评标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单位

申报本部门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含概算)、技术参数和供应商资质条件等,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采购计划,逐项呈报审批立项,负责组织项目论证, 办理外聘专家呈批报告及报酬支付。审核确认采购与招投标文件,起草会签合同文本,组织参与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变更签证的报批与登记,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额度标准以内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其中工程类项目归口由后勤处(基建办)统一组织实施。

负责自行采购额度标准以内项目的最终验收,做好院招标办受理项目建设完成后的部门验收和提请招标办联合验收工作。

 (五)后勤处(基建办)

1.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建、审核、勘察、设计和论证等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概算,根据情况送审计处审核,并提供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释疑。

3.根据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性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4.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的拟订,即起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合同,审核后,送项目单位、招标办和学院法律顾问等职能单位会审后,呈报院领导审签合同。

5.合同签订后,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监管合同的履行;涉及合同变更、隐蔽工程等情况须办理签证手续,需审计处现场查看确认。

6.工程竣工后,负责组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7.根据合同并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待终审结果确定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六)教务处

负责牵头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学院相关业务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产生: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  采购计划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的采购与招投标项目,无论其经费来源,都必须按学院规定程序每年底集中申报采购计划、立项和审批,落实经费后方可实施。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由后勤处(基建办)负责组织汇总编制,并进行立项审批。

(二)货物、服务等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经费来源,提供货物、服务等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并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方案合理性论证。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而采购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院招标办向公安厅、财政厅统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采购小汽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要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单位必须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各单位组织专家形成论证意见,并报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若市场供应情况不能满足需求,确需变更的,由招标办、建设单位共同商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凡属于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由院招标办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一)基建(修缮)工程类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八条  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湖南省财政厅当年发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数额为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湖南省政策明确纳入电子专场的,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及省对采购与招投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采云平台采购等。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由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谈判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学院或由学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成立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湖南省财政厅当年发布的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当在电子卖场购买,涉密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除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以外的其它采购方式由院招标办确定。

拟采取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应在立项报告中说明具体适用的法定情形,并报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再呈报“领导小组”审定实施。

(一)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邀请招标: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公开招标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院招标办组织实施的采购与招投标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各单位依据学院下达的年度采购预算计划,逐项报批立项。

(二)论证。采购预算较大、性质特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审计造价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外聘专家进行采购方案的合理性论证,招标办成员单位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三)造价。各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将项目立项批件(复印件)、建设方案、论证报告(可研报告)和技术参数等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提交审计处组织造价。

(四)材料提交,采购方式确定。审计造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将项目立项批件(复印件)、建设方案和技术参数等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预算造价报告书或财政评审报告书提交院招标办,由院招标办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其中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方式的确定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执行)。

(五)申报计划,采购代理。招标办根据项目财政评审或预算造价结果,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校内自行采购项目无需申报采购计划,原则上应当依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卖场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六)编制标书。招标办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投标人特定资质要求、技术参数、明细清单等编制招标文件并呈报会签。

(七)发布公告、接受报名。招标办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邀请公告。计划财务处收取投标保证金。

(八)开标、评标、定标。由学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省财政厅设立的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担任评委。招标办或由学院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开标、评标。

(九)中标公告、中标通知。招标办依法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发放项目中标通知书。

(十)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以内与中标人拟定合同,交由项目参与人员和法律顾问审签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合同履行、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全面监管合同的履行,对技术完全把关,承担项目质量的主体责任。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

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项目参与人直接进行最终验收,并填写电子卖场提供的项目验收单,其中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在“验收意见”栏中签署验收意见,确认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院招标办受理项目则由建设单位先行验收合格并在“建设部门验收合格意见”栏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提交院招标办组织联合验收。院招标办对采购预算较大、性质特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外聘专家和招标办成员单位共同组织验收。

发生项目验收争议时,学院可组织专家复验。 

(十二)资产入账、财务结算、资料归档。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办理资产入账和财务结算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应由本单位负责实施,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程序依照《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单价或单批次3万元以上的自行分散采购项目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采用竞价方式采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教职员工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学院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受理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投诉,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九条  对各部门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招标办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年度各单位自行分散采购项目的检査结果, 经“领导小组” 审批同意后进行通报。发现未按本规定执行自行分散采购的,移交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依规依纪对采购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或组织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涉密项目的采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警察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湘警院通〔2016〕73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公安厅机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部门资产配置、资产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实物管理与账务管理相分离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明确权责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流失和闲置浪费,物尽其用。

(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界定,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一)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我院固定资产登记标准。我院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以下资产:

1.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价在1000元以下,但按有关文件规定有限额标准的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

3.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价在10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设备。

4.学院院图书馆和各部门使用学院各类经费采购的图书均计入固定资产;教师使用科研等经费采购的单册(套)1000元以上或单次采购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图书计入固定资产。以上不包含批量发放的学习、培训资料。

5.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次采购合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同类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系统软件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明确各类资产使用年限。国有资产价值的确认,应当考虑以下情形: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其他构成固定资产不可缺少的配件部分,应将其配件的所有价值包含在所属固定资产价值中。

(四)固定资产改良、改进、升级增加的部分资产,使用年限超过1年且单价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应将改良、改进、升级部分资产价值增加到原固定资产价值中。

(五)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将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图书馆、科研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实验中心、学生工作处、院办公室、警务指挥与战术系、保卫处等部门是我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是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性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综合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规定细化学院资产配置,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变动等相关业务的受理和账务审核处理,开展国有资产清查、核资、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3.参与征用土地、设备采购招投标、验收等有关工作。

4.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实行调剂统筹。

5.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资管理系统”),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6.负责学院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的管理调整。

7.负责对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8.履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

1.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范围:

(1)计划财务处:管理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资产相关收益。

(2)后勤管理处:维护、维修、管理校舍、校内道路、绿化、学院投资养殖的池塘鱼等动物。管理车辆、水电暖设施设备、卫生医疗器械、食堂、临聘人员宿舍、出租房屋等。拟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在建工程和基建期间有关资产。

(3)教务处:对符合本科教学需要的年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配置进行组织安排;组织对实验、实践教学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参与项目验收;对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签署审核意见;负责教员休息室的管理。

(4)图书馆:图书资料。

(5)科研管理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6)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的多媒体教室及教学设施设备、通讯设备、全校网络及网络设备、报废电脑的涉密安全技术处理和技术鉴定。

(7)实验中心:管理实验室和实验设备。

(8)学生工作处:学生宿舍和区队教室的家具、设备。

(9)院办公室:管理校名、校誉、校徽、字画、文物、陈列品、枪支和院领导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

(10)警务指挥与战术系:管理警体教学训练场馆及设施、设备、器械等。

(11)保卫处:管理弹药、校园安防设施、消防设施、交通设施及校内停车场、校门外红线范围内区域场地。

2.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1)我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管理。

(2)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提报归口管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手续及组织报废资产的鉴定。

(4)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购置计划,资金投入,工程预算,项目开发,物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各资产使用部门是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性管理,主要职责是:

1.认真执行、积极宣传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

2.明确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分管负责人(未明确则为部门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职教职工,未明确则为部门内勤),实行专人专责。

3.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按要求录入有关数据资料,做好建账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反馈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信息。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易损耗资产,由使用部门建立内部台账自行管理,明确入账时间、数量、金额、分配等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各种统计数据,定期进行资产自查工作。

5.负责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变更的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日常资产使用分为资产管理责任人与资产使用人,资产使用人和资产管理责任人一般为同一人。

(一)资产使用人是临聘、抽调、借调人员或学生的,资产管理责任人必须为学院在职教职工。资产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对该部分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办理资产变动、报废报损等手续。

(二)资产管理责任人需对在用资产待处置、受损、盘亏等情况及时报告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分管负责人。

(三)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资产的登记、清查、报废报损、资产变动手续办理等事宜,负责对部门会议室等本部门公用区域资产进行管理,对部门人员离职后暂无人使用和管理的资产暂时接管,并在落实新的管理人后及时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四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配置包括调入、购置、修建、制作、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配置应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标准和财政承受能力,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一)有配置标准的资产,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配备;没有配置标准的,各部门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就资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论证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批。各部门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珍版图书或者大宗的一般设备、仪器等,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要制定年度计划,充分论证。

(二)各部门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资产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三)各部门采用购置方式配置资产的,应按我校采购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院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内设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要配置的(不包括非正式机构)。

(二)因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发生变化需要配置的。

(三)配备标准范围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

(四)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非正式机构负责专项工作,或新增借调、抽调等人员时,由牵头部门根据人员数量、单位存量资产及人员可携带资产等情况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各部门根据年初预算报送要求、业务需要、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按程序报批,严格按照年初计划批复情况进行资产购置。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各部门按照追加或调整预算的有关程序办理。资产购置前需提交事前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采购部门提交资产购置事前申请,按院财务关于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其中,购置属于省财政厅规定有限额标准的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属于资产更新的,应先办理完成原资产的报废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院属各部门对配置增加的资产应认真做好实物验收工作。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购置经手人根据验收单明确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按照“国资管理系统”资产登记步骤完成资产登记,提交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验收单和资产入账单至国资处审核,粘贴资产标签。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员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动态实时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内非正式机构人员进行摸底,明确非正式机构数量、人员情况、持续时间、资产及使用人、责任人等情况。非正式机构负责人、资产使用人对非正式机构资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资产使用要求如下:

(一)正常使用。资产管理责任人对名下国有资产负责,应对资产新增、变动、处置全方位进行动态、实时跟踪记录,及时向部门资产管理员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并协助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办理资产使用人变更、存放地变更、报废报损等手续。

(二)单位内人事调动。人事变动人员离岗前,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变动申请并打印申请单,组织离岗人员与资产接管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及时提交国资处审核,进行账务更新。

1.属部门内部调动的,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程序组织完成资产交接手续。

2.属跨部门调动的,由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程序组织完成资产交接手续。

(三)人员退休、辞职、调出本单位。人员退休、辞职或调出本单位的,人员应在离岗前与所在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手续。部门资产管理员组织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后,在人员离岗前提交资产变动手续至国资处审核,进行账务处理。

(四)非正常人员变动。因人员病故、失去人身自由等非正常变动原因,造成个别国有资产无法找回的,由其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盘亏程序处置,并及时办理其它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应坚持统筹调剂使用,实现资产使用效益最大化。

(一)捐赠资产。院属各部门接受捐赠的资产,捐赠有约定用途的,由使用部门登记资产,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资产,统筹安排使用。捐赠公司应附捐赠声明并作为国有资产登记附件。

(二)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应对大型、贵重设备等国有资产实行共享共用。

(三)闲置资产调配。对不常使用的闲置资产进行使用价值评估,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协商后,统一调配使用,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四)非正式机构资产。非正式机构工作结束后,非正式机构的负责人应组织逐项清点资产,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拟将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非税收入。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账面原值或批量账面原值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资产处置需报省厅审核审批。所有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的其他国有资产正常报废处置由学院审批处置,报废申请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国资管理系统”中提交生成,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省厅备案。院内审批权限如下:

(一)学院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核后,按有关文件规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其中,土地资产等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需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资产处置,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核,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三)所有达到使用年限且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的其他国有资产正常报废以及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由学院按以下权限审批:

1.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在3万元以下的,呈报分管国资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在3千元以上的须经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

2.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呈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国资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审批。

3.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呈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国资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党委书记审批。

4.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按程序处置。

(一)土地、房屋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车辆的处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呈报相关部门审批。

(二)涉密国有资产(包含涉密硬件中的存储介质和涉密项目建设中保密要点涉及的资产)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无既定规定的,应征询保密办意见。

(三)其他需要经过鉴定程序处置的国有资产,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鉴定后按程序处置。

(四)固定资产调拨、划转的,应按相关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及处置收益管理按《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涉密资产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未经脱密处理的设备不得随意处置。

(一)正常报废资产。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各部门办理了报废手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其中,适合现场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施现场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统一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定点专业机构回收处理。

2.其他日常报废资产。资产达到报废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或者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由资产所在部门办理校内报废审批手续后,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二)报损资产。

资产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资产管理责任人作出说明,资产所在部门出具责任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无偿转让(含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

由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出具相关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要求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应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每年度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做到底数清、家底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资产盘盈。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资产,此类资产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结算资料以及历史重置价格等认定价格,补录进“国资管理系统”,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二)资产盘亏。资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有账面记载无实物的资产,由资产管理责任人出具相关说明、资产所在部门内部出具责任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同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纪检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监督相结合,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的。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盈利性组织的。

(四)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擅自将国有资产转让、变卖、报废处理,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

(五)对用于经营活动的资产,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流失或未按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电器电子产品、未按审批数移交拟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或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宿舍、区队教室的学生用家具设备由学生工作处清查统计,并对损失、损坏的资产落实相关责任人。学生工作处将损坏的资产报后勤管理处核实自然损耗或人为损毁情况后对资产损失、损坏情况统计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价,属人为损毁的,相关责任人到计划财务处缴纳赔偿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务车辆配置程序和标准按《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公安机关公务用车及驾驶人管理规定》执行。

办公用房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标准与程序,通过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方式配置。

土地、房屋按《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非正式机构”指临时机构、专项工作专班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湖南警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湘警院通〔2016〕71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警察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充分发挥公有住房保障功能,根据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周转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单位周转房装修及家具家电配置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公有住房是指学院校内(含原西院家属区、马王堆家属区)教师办公、学生生活学习、后勤保障房以外的公有房屋或者房间,主要用于无房、履职需要、家庭困难等学院教职工作为周转住房以及教职工和聘用人员的值班备勤使用。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院公有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统一管理,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其中学管干部履职备勤用房由学工处负责日常管理;聘用人员的工作休息用房由后勤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因履职需要的教职工、符合政策的无房户、临时聘用人员可对应申请住房或床位。

(一)周转住房:原湘安厂宿舍区36套房、原白云路校区红色平房10间房、老后勤楼2-3楼20间房。

1.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租赁周转住房:

(1)符合《湖南省厅局级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湘管发﹝2019﹞37号)规定因履职需要的院领导;

(2)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家庭特别困难职工、因公牺牲及烈士遗孀,其家庭成员(指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下同)在长沙市区及长沙县地域内均无住房,目前已经在住的人员;

(3)新入职或调入的在职职工,其家庭成员在长沙市区及长沙县地域内均无住房;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尚未具有独立生存能力、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子女。

长沙市区及长沙县地域内均无自建房,没有购买商品房、房改房、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或者没有租住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公房的教职工。以长沙市或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职工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为准。

2.租赁程序:

租赁周转住房实行申请制:

(1)由申请人填写《学院周转住房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供长沙市、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按程序审批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安排入住周转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第1、2款的可以不再办理申请手续。

(2)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按单身职工每人一间,已婚职工每个家庭一套来进行安排。

3.周转期限:

周转住房申请入住周转期最长为五年,周转期从学院政治部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计算,可以提前申请退房。申请入住、退房须本人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

学院烈士配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者的周转住房租赁期报请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4.租金标准:

(1)五年周转期内按4.4元/㎡/月的标准收取房租。房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标准核算,政治部人事处核准,计财处在本人工资中予以扣除。周转住房租金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湘管发﹝2019﹞34号)管理。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按学院规定收取,由后勤处核算造表,计财处扣除。

(2)达到5年周转期限或五年内在长沙市区及长沙县地域内购买住房的,应当及时办理腾退手续。如不按时腾退的,从期满之日起按20元/㎡/月的标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租金。学院烈士配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者的周转住房,房屋租金报经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最低只能核减至4.4元/㎡/月。

(3)入住人员申请用房后,不得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发现查证属实后,在全院进行通报,并按30元/㎡/月的标准从申请之日起补缴房租费用。

(4)租金按周转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多人合租的按实际使用房间面积加公摊面积计算。

5.管理要求:

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湖南警察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如有违反,学院有权终止租赁,并在1个月内收回周转住房。造成周转住房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损失。对拒不接受处置的住户,必要时学院可采取经济、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处置。

(二)临聘人员住房:临聘人员宿舍(湘安厂红房子)35间房、原驾校食堂2楼16间房、现驾考中心综合办公楼3、4楼42间房。

1.申请条件:临聘人员住房仅限经学院政治部人事处确认聘用的维修、绿化、基建、驾驶员、驾考中心考务人员及其他方面(包含学院其他部门)等聘用的工作人员申请使用。每人可以安排床位一个,原则上一个间房两个床位。食堂工作人员入住按照学院与入驻公司合约约定安排房间及床位。

2.收费标准:不收取房租,水电费限额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具体规定和要求由后勤处制定。食堂工作人员入住房间水电费按合约约定按实结算。

3.管理要求:以上人员须填写《湖南警察学院临聘人员床位使用申请表》(附件2),按程序审批后,由后勤处(驾考中心综合办公楼3、4楼42间房由驾考中心统筹安排)在上述房源内统筹安排,并负责入住调配、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维修使用等。后勤处(含驾考中心)每学期初须将入住人员名单特别是入住人员异动名单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动态登记管理。入住人员申请用房后,不得将床位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更不能未经批准擅自入住,发现查证属实后,在全院进行通报,收回住房。临聘人员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后须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三)学管值班备勤用房:10栋学生公寓14间房、原二教研楼西側单元14套房。

1.申请条件:现任学生大队、指导员岗位的及参与值班的学工处工作人员,可以安排学管值班床位一个,原则上每人一间房一个床位。

2.收费标准:不收取房租费用,水电费限额使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3.管理要求:学管值班用房入住人员须填写《学管干部值班用房申请表》(附件3),按程序审批后,由学工处在上述房源内统筹安排,并负责入住调配、日常管理、安全管理、维修使用等。学工处每学期须将入住人员名单特别是入住人员异动名单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动态登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学工处定期对学管值班用房进行检查,通报入住、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处理。入住人员离开学管岗位须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四)教师值班备勤房:鉴真楼1—3层48间房。

1.申请条件: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值班床位,原则上一间房四个床位。  

2.收费标准:不收取房租及水电费用。

3.管理要求:教师值班备勤房实行申请制,每学期开学时集中申请一次,由教师个人填写《教师值班备勤房床位申请表》(附件4)、部门集中申报、院领导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需统一调配供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入住人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实行按需供给,定期对值班备勤房进行检查,通报入住、管理情况,杜绝长期占而不用等空置现象。安排了周转住房或学管值班备勤用房的,不得再申请教师值班备勤房。入住人员申请用房后,不得将床位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不能未经批准擅自入住,发现查证属实后,在全院通报所在部门及个人。在满足教师值班备勤用房后仍有空置房间及床铺的,可由学校统一调配做培训学员用房。

除以上四类情况及必须安排住宿的保卫值班人员、楼栋管理员可对应安排住房或床位以外,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地方(办公室临时休息除外)架设床铺,擅自入住。否则,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优先租住原则:

(一)优先无房户原则。学院公有住房优先出租给无房户。

(二)优先工作需要原则。学院公有住房优先安排学管干部、值班备勤人员、聘用人员工作休息。

第六条  本人使用原则。学院公有住房仅限租住者本人居住或者租住者本人与家属共同居住,严禁私自转租、转借,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否则,学院有权收回所住公有住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租期内应该无条件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

(一)已经购置自有住房;

(二)正式调离学院;

(三)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

(四)与学院解除劳动关系;

(五)不按本办法之规定租住;

(六)学院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入住义务:

(一)租住人在租住期内承担相关房屋管理责任。应该爱护租住房屋及其附属公有设施,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霉、防腐工作,严禁私拿乱接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改装水电线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导致损坏的,应该负责修复和赔偿。

(二)租住人退住退租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房改办办理退住退租手续。清还公有财物、交还房间钥匙后,凭国有资产管理处房改办开具的租住学院公有住房退房停止收费通知单,到计财处办理停收住房租金手续。

第九条  处罚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取消租住人租房资格,并处每月租金10倍罚款(在工资中扣除)。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没有经过学院批准,强占、私占公有住房;

(二)没有经过学院批准,私自将租住的公有住房、床位转租、转借他人,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三)没有履行租房承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所租公有住房。

第十条  学院原则上不对校内经营、服务公司或个体户提供房屋租住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的,应在双方服务合同内予以约定,且原则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住房租金及水电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警察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湘警院通〔2016〕74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湖南警察学院周转住房入住申请表

申请人


性别


所属部门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婚否


无房证明材料

有□         无□  


申请人报告

申请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申请理由



所在部门

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国资处审查意见

房改办意见

拟安排在    栋    单元    房间,房间面积     ㎡,租金标准为4.4 元/㎡,租金为       元/月,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处领导意见



分管

院领导审批



国资

院领导审批



院长审批




项目

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情况

 

 

 

财产

明细

空调


水电


书桌


柜子


床铺


沙发


椅子


其他


移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入住

承诺

本人已详细阅读《湖南警察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并承诺自觉遵守。在入住学院公有住房期间,如果违反规定的,自愿按照《办法》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承诺:                          

1.承诺严格按批准的租赁期限入住;

2.承诺租赁期满后按《办法》规定及时腾退房间;承诺租赁期满后如没有按时腾退的,从期满之日起按20元/㎡/月的标准缴纳房租,或同意学院强制收回;

3.同意租赁期内按4.4元/㎡/月的标准缴纳租金,并同意以上应缴费用由学院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欠缴以上费用超过6个月的,同意学院强制收回,并补缴所欠费用;

4.承诺租赁期间严格按学院规定缴纳水电、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同意以上应缴费用由学院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欠缴以上费用超过6个月的,同意学院强制收回,并补缴所欠费用;

5、承诺不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如有此类情况同意从申请之日起,按30元/㎡/月的标准补缴房租费用,

6、承诺爱护租赁的学院房产、配置的家具、电器等,并承担安全保全责任,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如照成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学院强制收回。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交国资处。

 

 

附件2

湖南警察学院临聘人员床位使用申请表

申请人


性别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聘用岗位


申请

报告

本人因工作需要,申请临聘人员床位一个。使用期间严格遵守湖南警察学院临聘人员床位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后勤处

意见

床间床位安排

 

 

承办人:

处领导

意见


人事处

意见


国资处

意见


分管

院领导

审批


分管国资

院领导

审批


 


项目

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情况

 

 

 

财产

明细

空调


水电


书桌


柜子


床铺


沙发


椅子


其他


移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入住

承诺

 

本人已详细阅读《湖南警察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并承诺自觉遵守。在入住期间,如果违反规定的,自愿按照《办法》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承诺:                          

1、承诺严格按批准的床位和入住期限入住;

2、承诺不将房子床位转让给其他人使用,如有此类情况,同意学院强制收回并接受学院处理;

3、承诺爱护入住的学院房产、配置的家具、电器等,并承担安全保全责任,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如照成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学院强制收回;

4、承诺入住期间严格遵守学院关于水电费等管理规定,同意超出应缴费用由学院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欠缴以上费用超过三个月的,同意学院强制收回,并补缴(或从本人工资中扣缴)所欠费用。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交国资处,一份交后勤处。

 

 

附件3

湖南警察学院学管值班用房申请表

申请人


性别


联系方式


申请

报告

因学管值班工作需要,自     年   月   日起申请值班备勤房一间。使用期间严格遵守学管干部值班备勤房相关管理规定,承诺离开学管岗位后及时腾退房间。

                                 申请人:

                                       年    月    日

学工处

意见

床间安排


处领导意见


人事处

意见


国资处

意见


分管

院领导

审批


分管国资院领导审批


备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学工处,一份交国资处。

附件4

湖南警察学院教师值班备勤床位申请表

申请人


性别


联系方式


所属

部门


申请

报告

因工作需要,现申请教师值班备勤床位一个,申请期限按规定办理,使用期间严格遵守值班备勤房相关管理规定。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所在部门意见


国资处

审查意见

床位安排

拟安排在(鉴真楼)       房间      床位。

签名:

处领导意见


人事处审查意见


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分管国资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