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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2024-09-11 09:33:14 湖南警察学院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报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办刊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关于推动学术期刊繁荣发展的意见》《湖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期刊管理规定(试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2095-1140,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43-1511/D,以下简称“学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湖南省公安厅主管、湖南警察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公安法律类学术理论期刊,为双月刊,双月出版。

第三条  学报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宣传思想工作根本任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出版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四条  学报工作是学院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服务和支撑。学报坚持“服务公安学术研究和理论创新”的办刊宗旨,奉行思想性、创新性、学术性、时代性的办刊原则,主要刊登国内理论研究者和政法部门实务专家撰写的,选题代表学科发展前沿动态的、或者采用新的研究方法的、或者观点新颖的公安、法学学术研究成果和政法实践经验提炼成果,突出学报的公安、法学特色,促进国内外公安、法学学术交流,活跃公安、法学学术氛围,繁荣公安、法学学术研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报实行编辑委员会指导下的编辑部主任(学报主编)负责制。

第六条  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编辑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副主任、编委、主编和执行编辑。顾问由高水平专家担任,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报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编由编辑部主任担任。编委会委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担任,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编辑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编辑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报编辑出版方针与计划,主持召开编委会会议;

2.根据各学科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指导学报组稿、审稿和定稿等工作,保障学报的科学性、前沿性和特色性;

3.听取学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学报发展中的问题,审查、评议学报质量,对学报的阶段性或年度工作提出明确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编辑委员会委员职责:

1.参加编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查学报的工作汇报,对办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审查学报的办刊质量,指导学报提高业务水平和办刊质量,了解本学科或本专业的科研动向,及时为学报的组稿提供建议;

3.编委会委员要关心学报建设,指导和帮助学报策划选题和专题组稿,为学报撰写或推荐水平较高的稿件;

4.受学报的委托,审稿或修改来稿,审读学报刊发的论文。

第九条 设立学报编辑部作为学报日常办事机构,学报编辑部设置主任、副主任、编辑岗位。

第十条   学报编辑部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和出版方针,遵守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健全学报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依法办刊,依规办刊;

2.制定学报编辑出版计划和年度选题、组稿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稿件的登记、审阅、编改、校对,坚持质量第一、择优发表原则,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等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提高刊物学术、编排质量,防范学术不端行为;

4.主动与编委会和校内外其他教授、专家密切联系,积极组稿,培养作者队伍,扩大优质稿源;

5.开展与国内外期刊的信息交流,做好学报的年检、质量检测、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等工作;

6.按时向有关文摘检索机构及信息库提供期刊信息,向国家规定的图书馆、出版部门、其他期刊编辑部等单位提交样刊;

7.加强学报编辑队伍建设,支持编辑人员参与政府、行业、协会、学术研究会等举行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编辑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第三章 编辑与出版

第十一条 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程序是:初选、初审、复审、终审、校对、样刊传送、定稿、出版印刷、资料存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编辑部对所投稿件,要严格把好稿件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和学术质量以及规范使用汉字水平关,确保期刊文化引导作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决摒弃那些“界限模糊”甚至明显违背社会主义原则、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相背离的选题,坚决杜绝不利于政治稳定、民族团结、违反公序良俗等言论观点出现在文章中。

第十三条  凡投到学报的作品,视为作者同意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发行(传播)权、汇编权、翻译权、电子版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使用许可的独家代理权授予学报,《学报》的稿酬含著作权使用费和版面费;对于刊发的作品,作者保证不存在著作权争议问题、不存在学术不端问题、不存在伦理道德问题,若出现此类问题,由作品作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学报坚持“以质取文”的原则。对拟采用的稿件,编辑部协助作者修改,使论文立论科学、充分,突出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规范性。文字简练,中英文文摘格式、层次要符合要求,图、表、符号、单位、数字使用等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与规范。

第十五条  学报坚持“内稿外审”“外稿内审”的双向匿名审稿制度。审稿专家一般要有副高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并能实事求是地对文稿做出真实评价。审稿专家应当对送审稿件政治导向是否正确、选题是否新颖、论证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可靠、文字是否通顺、能否反映本研究领域最新动态以及学术价值高低等进行评价,并作出“可刊用”“修后再审”“不适合本刊”“退稿”的结论。原则上应在收稿3个月内确定录用或退稿。

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对审稿人姓名保密,修改意见由责任编辑以学报名义与作者交流、沟通。

第十七条  学报采用“三审三校”制,对特殊内容稿件采用多审多校制,确保编校质量。编辑部根据当期拟刊论文情况,提出栏目设置和拟刊论文目录建议,由责任编辑初审,副主编复审,主编终审。稿件送印刷厂排版后,编辑部必须对每篇文稿校对及核红三次以上。每期期刊印刷出版前,需打印清样,经执行编辑审校、主编复核、政治部宣教处意识形态审查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付印。

第十八条  学报出版后,应当及时寄出作者样刊、缴送主管部门和兄弟院校学报及社会刊物交流的样刊,并将期刊电子版上传到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数字出版平台。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学报选题与文稿内容要求正确。有下列内容之一的稿件,不得采用: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不符合办刊宗旨、栏目设置和编辑方针的。

第二十条  学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学报编辑人员应严格执行《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委宣传部出版处的编校质量要求,严把内容和编校质量关,编校差错率不得超过万分之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报在经费使用上根据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法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版权局《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结合作者论文质量和学术影响力,支付作者稿酬,为一次性付酬方式,稿费列支的标准如下:

1.特约稿不少于300元/每千字,具体稿酬与作者协商后确定。特约稿的稿费支出,由学报主编报经学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稿件第一作者为教授的,稿酬为150元/每千字;

3.稿件第一作者为副教授或博士的,稿酬为80元/每千字;

4.学报刊发的内稿以及内稿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文摘刊物全文转载的或被论点摘编的,按《湖南警察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给予作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参照《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湘财行〔2023〕6号)及论文审稿、审校要求,支付专家审稿、审校费。

1.专家审稿费。学报将作者稿件登记并初选后,按审稿程序组织审稿。审稿专家审稿费发放标准为200元/篇/次。

2.英文审校费。包括论文题名、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和英文注释的审、校工作,学报按双方约定支付,每期英文审校费为800元。

第二十四条  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要求和根据学报发展实际需要,支付专家期刊发展与栏目建设咨询费。

学院鼓励开放式办刊,突出办刊特色,可根据需要开办特色栏目,通过专家策划、主持专栏等办法扩大期刊影响力,可给予专题栏目主持人1000元每篇的栏目咨询费(含策划、组稿和编审费)。

第二十五条  学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涉及较大金额经费开支的事项,遵循“一事一报”原则报学院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